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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再谋投资者保护 持有人大会门槛降低

2012年07月18日 22:40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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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的呼声已经很久了。

6月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全文终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这距离2008年3月“两会”代表提交《基金法》修订案已有4年多了,离2基金法》开始实施的2004年6月,整整8年了。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读”。另据法律专家介绍,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基金公司股东获松绑

相较现行《基金法》,共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条的《草案》做出了多项重大修订,合并与取消了部分原法条。

根据长城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阎红的统计,《草案》细化或拓展了28 条法条内容,添加了78 条新法条。在她看来,此次修改,投资者是最大受益者,这是因为,在加强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进一步理顺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现行《基金法》缺乏对基金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

而现行《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仅限于金融机构,由此形成了目前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为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的局面。

一位不愿具名的基金公司高管向记者指出,过去在特殊历史背景下,采取了用金融机构作为大股东的方法来获取社会的信任,但由于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大国企,非常强势,易在基金公司形成“一股独大”,小股东和独立董事很难遏制大股东的一些行为。

“近几年以来,多家基金公司由于大股东的原因或是股东内部矛盾,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发生、投研团队不稳定,尤其是核心人员出走,最后由基金持有人来承受后果。

他分析指出,基金公司具有双重委托代理的特点,即同时对股东和持有人负责,且以持有人利益优先,导致委托代理链条比较长;此外,基金公司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来实现对持有人资产的有效管理,因此人力资本具有特殊重要性。但目前以人为本的机制安排相对不足,由于基金公司治理缺陷,导致了基金业人员流动频繁化和市场行为短期化。

在这位高管看来,《草案》降低基金公司发起股东的门槛,就是要促进竞争,将审核重点放在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专业履历方面,未来还可以进一步实行基金公司的牌照制,让更多的机构甚至个人来设立基金公司,只要监管部门实施严格的监管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

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上,吴晓灵指出,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较大、作用发挥受限,投资者缺乏意思表达机制,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对此,《草案》第九十九条降低了持有人大会门槛,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此条款的修改,记者在采访中曾深感其迫切性。6月初,记者在国内第一只分级基金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金延期的持有人大会现场,看到三大箱近6万份的持有人书面授权书。由于持有人极为分散,为达到50%的召开门槛,此前一个多月时间里,国投瑞银基金公司员工几乎“全员战备”,都加入到寻找和联络持有人的进程中。

在上述基金高管看来,基金持有人大会门槛的降低也让变更基金管理人创新的可能性大增,一旦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变更基金管理人的机制,就会对基金公司形成巨大的威慑力。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草案》还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

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之路可谓迅速,目前阳光私募管理的资金总规模已超1600亿元。

在好买基金看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私募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资回报,甚至铤而走险,目前私募的阳光化更多是通过信托来实现,如果能真正给予其“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监管,将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地发展。

星石投资总裁杨玲也表示,《草案》按照公开募集业务和非公开募集业务来区分监管标准,而不是按照公募公司和私募公司来区分监管标准,意味着阳光私募的监管并没有和公募一对多业务有所区分,“这体现了破除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限制的大导向。

杨玲还指出,《草案》明确规定了符合注册或登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如果不进行注册或登记,证监会有权叫停。这意味着原来规模巨大但较松散的私募,将被逐步整编成正规军,改变原来市场好就做,市场不好就跑的模式。“这样一来,大家为了拥有连续的业绩记录,会像公募基金一样,无论市场好坏都在此坚守,从而为市场带来更多的长期资金。”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基金 持有人 草案 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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