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发新规防基金公司内幕交易
针对内幕交易的重点防控区域,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增规定,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在新基金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就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论。市场人士认为,此次《指导意见》出炉,就是证监会在“疏”的同时进行的“堵”的防范措施。
《指导意见》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确立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原则及重点;二是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公司内幕控制,构建职责体系,切实保障内幕交易机制健全、执行到位;三是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及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重要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确保不存在防控内幕交易的空白或者漏洞;四是强调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并规定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等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制度;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研究活动的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严谨,分析结论客观合理,投资决策独立审慎;禁止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邮轮と灰祝蛘咝孤陡眯畔ⅲ蛘呙魇尽凳舅舜邮履谀唤灰谆疃挥Φ庇胨献餮芯炕棺鞒鲂樵级ǎ笃涮峁┑难芯勘ǜ姹匦牒戏ê瞎妫坏蒙婕澳谀恍畔⒌取
针对当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违规现象,该负责人认为,阳光私募毕竟与公募有所区别,在监管上不能完全参照公募基金,还要研究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在修改基金法的同时再准备一些相应配套的制度。
上述负责人指出,首先要求基金公司把防控内幕交易作为内控体系的一部分,目前基金公司在防控内幕交易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相关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调研过程中发现除了个别基金公司针对防控内幕交易有专门制度,其他公司的要求都是散落在其他文件中,不系统不具体,操作起来存在漏洞。
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相应措施没能执行到位,有一些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出台指导意见后,对基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中会对此予以关注。
针对内幕交易监管中的个人与机构的责任划分,上述负责人表示责任认定在执法中的确是个难点,“我们把防控内幕交易的机制、制度落实,在责任上做了一定的划分,明确了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包括投资研究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主要职责,并将监管机构的管理与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构建合规文化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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