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热议纳入监管 期待部分条款完善
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公布在业内引起热烈讨论,私募纳入监管,这在行业的发展中无疑是关键一步。上周在上海举办的一个以私募纳入监管为议题的座谈会上,多位私募基金人士表示,新基金法给予私募合法地位以及未来私募可以发行公募产品都让人振奋,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隐忧。
一位私募人士提出,按照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领域局限在“证券投而没有提及“股权投资”,虽然草案的补充说明中提到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但已经进入到股份制公司阶段的公司股权溢价较高,获利机会不大。由此,同时开展PE业务又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未来将面临两难困局,若注册登记纳入监管,则需要将部分不合规的PE业务剥离,不注册则面临一些限制或处罚。与会的一位私募人士就坦言,如果必须剥离一项业务,那只好选择不注册。
有私募人士指出,需要给“证券”做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不要将定义范围卡死,留下将私募股权投资纳入的缺口,有利于私募纳入监管的推行。
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首次作为基金组织形式名称出现,两者与“公司制”和“合伙制”在基金组织形式上并未有实质差别,是为了与“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有所区分。私募人士指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并未很好表达此类基金组织形式的实质,可在现行法规中注明“公司制”和“合伙制”指向的是基金产品还是公司即可,新的“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很容易引起歧义。
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累计不超过200人。而目前在阳光私募发行的信托平台上,除了100万最低认购额的50名自然人限制,300万以上的人数并不受限,市场中也有一些10亿的私募产品,对于超过人数限制的产品,未来注册时是否会得到豁免?
草案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显示,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目前经常出现的面对投资者客户经理的小型推介会在纳入监管后能否继续?私募行业一些具体规范仍需相关法则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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