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隐瞒重大诉讼遭索赔
扬子晚报记者昨获悉,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代理的两位股民诉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日前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原告胡先生、胡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宁波富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67.4万元。厉律师昨天收到宁波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这标志着中小投资者诉宁波富邦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隐瞒重大诉讼长达8个月遭处罚
2011年2月3日,宁波富邦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富邦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但宁波富邦未及时披露这一重大信息。直到2011年10月18日,宁波富邦才发布《涉及诉讼公告》,披露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公司对金额达5654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厉健律师表示,这5654万元的债务其实已占宁波富邦当时净资产值的39.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案件应属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由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证监会对宁波富邦做出了行政处罚,在2012年7月12日宁波富邦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对宁波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涉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处以不同程度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首批立案的两位股民损失惨重
厉健告诉记者,宁波富邦隐瞒8个多月后才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因宁波富邦虚假陈述行为曝光后股价下跌,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宁波富邦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胡先生在2011年4月后分多次买入宁波富邦股票,买入单价最高达17.16元,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继续持有8.04万股,根据司法解释计算,胡先生索赔金额为515161.62元;原告胡女士在2011年4月后分多次买入宁波富邦股票,买入单价最高达16.87元,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继续持有2万股,根据司法解释计算,胡女士索赔金额为159149.18元。
厉健表示,首批起诉的这两位原告起诉材料在8月2日已提交给法院,当日宁波富邦收盘价仅6.43元/股,但根据司法解释计算差额损失基准价为9.72元/股,这两位原告实际损失远远超出起诉状索赔金额,损失极其惨重。
友情提示:
凡是在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宁波富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宁波富邦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的资料供律师审核。厉健律师电话 0571-28820188;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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