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源和信与虚假陈述有不解之缘 业内质疑其证券资格
在中国证券维权领域,正源和信是一个经常出现的名字。在多家因虚假陈述而被证监会、财政部处罚的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中,都有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身影——亚星化学、德棉股份、九发股份等等。不知是否巧合,这家事务所的客户群,也堪称是虚假陈述、财务欺诈的重灾区,如绿大地、东方电子……
和虚假陈述的“不解之缘”
2012年8月3日,证监会通报了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及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案,证监会认定为亚星化学2009年年报进行审计的正源和信所未履行充分的分析程序,未发现亚星化学少计应付票据金额,形成了错误核查验证结论;在函证没有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对亚星化学200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故决定责令正源和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守堂、贺业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事实上,这不是正源和信第一次被证监会处罚。作为中介机构被连带处罚,对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已经算不上太大的新闻。
2008年7月,因在九发股份2005年和200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正源和信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五十万元,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其注册会计师许中祜、崔恒余、张立全、刘兴寅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三万元罚款。九发股份同样因相关年报虚假陈述等被证监会处罚。
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达4.35亿元。截至2008年5月28日,德棉集团占用资金全部归还。但对于这一情况,德棉股份迟至2008年6月才予以披露。同时,德棉股份不仅未做会计记录,亦未在2007年中报和年报中披露。而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还为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德棉股份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并责令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并分别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毕建华、刘彦顺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质疑正源和信证券资格
也许是和虚假陈述的“不解之缘”太频繁,网传2012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约谈了正源和信相关负责人,就事务所承接的、被媒体质疑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提示。而在此前的2012年1月份,正源和信所接手绿大地201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彼时的绿大地,正深深卷入财务欺诈丑闻至今没有终结。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不存在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并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财政部与证监会的上述通知于2007年4月9日首次发布,后于2012年1月21日进行修订,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大同小异。
著名证券维权律师许峰表示,在2008年、2009年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正源和信所是如何继续出现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目录》中的?是如何持续具备不存在行政处罚这一条件的?许律师进一步分析,既然财政部与证监会的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具备申请条件,那么申请条件一旦不具备,审批机构应该及时撤销相关事务所证券资格,而在《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仅是规定对受过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关注”,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之条件,并规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与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试问,如果一家事务所已经被处罚两次,如何通过整改达到符合条件的标准?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本身也足以说明,涉及证券等业务的审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必要的审慎,造成的后果危害性更大,如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反反复复因为未勤勉尽责而被监管部门处罚,那么设置一个审批的门槛又有什么意义?
律师呼吁严格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是投资者进行投资以及监管层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也被称为是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如果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未保持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进行了误导,那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即可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中国,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要求已经写进了法律中。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其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等,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在中国证券诸多维权案例中,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也同上市公司一起站在民事索赔被告席,其中不乏切实付出赔偿的案例。从目前状况来看,正源和信所成为众多投资者的被告也是在所难免。
许峰律师最后呼吁,监管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应该从严处理,对已经出台的监管规定应该严格执行,一旦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该及时处理,不能让规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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