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借入单笔最低1万股 出借人仅限机构投资者
沪深交易所发布转融通出借交易实施办法
沪深交易所启动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试点,目前仅限机构投资者。
昨日晚间,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试行办法》,对机构投资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证券、券商向机构投资者借出证券提供代理服务等业务的操作细则作出规范。
两所发布的办法均指出,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暂不接受约定申报
试点期间只实行定价交易
两所办法规定,转融券业务将分为非约定申报及约定申报两种。出借人和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的,可以提交约定申报指令。同时,两所均表示,在试点期间,暂不接受约定申报,也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两所相关办法均规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试点期间只实行定价交易。
根据两所发布的办法,证券出借交易根据持续时间不同分成多个品种,具体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办法要求,证金公司应在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以及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证金公司将通过交易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另外,两所发布的办法均指出,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证券出借人资格受限 最近三年无违规记录
办法同时也对证券出借人的资格作出一系列限制,其中包括,证券出借人应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同时也办法规定,证券出借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对于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办法规定,券商如果要向出借机构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权限。同时,券商需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风险教育。在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券商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记者 浦泓毅 ○编辑 李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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