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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赔偿应有度

2012年09月04日 04:20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竞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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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上海社科院举行了题为“内幕交易刑事司法完善与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研讨”沙龙活动。该活动由上海法学会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共同主办,金融法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和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协办。

201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以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与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指出,《内幕交易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如今的市场形势,回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对于市场信心有着积极促进的作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提出了打击证券犯罪应审时度势,应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对破坏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有力的遏制。

与会专家还以黄光裕案为例对内幕交易案量刑、赔偿等给出建议,专家指出,在民事赔偿方面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损失范围,并在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上采取合理公正的计算方法,内幕信息在市场上的消化时间也应该有合理的界定时期,用来作为损失差价的计算标准。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解释 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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