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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在儿子婚礼上神情恍惚 买“药”因官员自杀触礁(3)

2012年10月11日 13:15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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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国资流失地雷

中烟态度缘何前后不一?这缘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旧话重提。

既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2009年1月中烟已批复同意转让,又为何在协议签订后的2012年1月作出否决批复?

据云南烟草系统一位退休官员介绍,中烟态度前后不一,缘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旧话重提。

该退休官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从2006年起清理非烟资产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行贿受贿贪腐等诸多问题,并在这几年集中爆发,云南烟草系统也为此引发人事地震,因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至今仍有多位烟草系统官员和高管被关押调查。

“因为涉嫌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闹出人命。”这位退休官员透露说,闹出人命的官员就是云南中烟掌管非烟投资大权的投资管理处处长郭洛夫,2009年4月郭在遭到调查后自杀身亡。

据介绍,云南中烟是红塔的上级单位,所以郭洛夫也是云南红塔非烟投资业务的直接上司之一,但郭出事与红塔转让云南白药股份并无交集,而是在兴云投资(云南烟草系统另一投资平台)贱卖盐湖钾肥股权给广东华美集团老板张克强一事中遭到调查。

在郭洛夫被警方调查后,朋友发现他神情异常,并通知他身边的亲朋好友小心照看,但几天后,郭在其所居住小区的地下室里用一截电线自缢身亡。

郭洛夫之死在云南烟草系统、云南中烟乃至中烟总公司引发剧烈震动,“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异常敏感的话题,这直接影响到中烟对陈发树从红塔手中购买云南白药股份的批复。知情人士透露,“中烟总公司不敢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没人敢拍板把股权卖给陈发树。

兴云投资和云南红塔,同为云南烟草系统两大投资平台。在2009年3月,就有多封举报信检举兴云投资高管贱卖70亿元盐湖集团股权。与此相类似的是,在红塔转让云南白药股权中,也有各种举报信寄往中烟总公司、纪委等监察机关,甚至在网上流传。南方周末记者辗转获取的一份举报资料也指称“红塔贱卖云南白药股权”

让各方尴尬的是,云南白药的那些股份在此后等待交割的两年里一直在升值。按照现在的股价,再算上这期间的现金分红和送转股,陈发树购买的12.32%云南白药股份如今升值至50亿元。一位云南烟草人士也认为:“市值50亿的股权仍以22亿元卖出,难免会被认为贱卖,乃至被认为涉嫌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该云南烟草人士还指出:“中烟2009年初对转让白药股权的同意批复,出于当时收缩非烟投资战略调整的需要;2012年的否决批复,则是从国有资产流失角度考量。这也造成中烟前后态度不一甚至相互矛盾。

另一位熟悉盐湖股权转让一案的云南法律界人士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该事件中,多位云南中烟和兴云投资高管被抓,受让方华美集团老板张克强也被以低价骗取国家财产的诈骗罪起诉,至今仍被关押在昆明看守所。

“从张克强前车之鉴来看,陈发树拿不到云南白药股权也许是好事,可以避免日后的牢狱之灾,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位法律人士感慨地说。

三个交锋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凸显了我国股权转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陈发树和红塔双方的律师还在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激烈交锋。

对于中烟总公司批复中“国有资产流失”一说,陈发树方的代理律师李庆并不认可,他认为,“股价上涨是造成中烟总公司最终否决交易的根本原因,同时中烟也以流失为借口,逃避该负的法律责任”

一位研究证券法的法律专家指出,“在股权转让中,股价波动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还没有明晰的法律法规来界定。一般来看,正常的市场波动不能被认作国资流失,因为股价上升或下降属于资本市场正常情况,签订协议时谁也无法准确预判股份的变动情况。

除了国有资产流失外,中烟公司是否具有“审批权”的问题,成了此案的另一焦点。陈发树另一位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在庭审中称:“中烟总公司只有汇总上报权力,而没有审批权力,财政部才是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烟总公司应把此次股权转让的报告上报给财政部审批。

王卫国的理由,是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如下规定:“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红塔集团代理律师则引用了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称,财政部可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且双方的协议中没有约定报批材料一定要上报到财政部,中烟作为云南红塔出资和上级单位,具备否决此次转让行为的权力,无须上报财政部。

此外,红塔律师认为,如果逐级部门同意的话,财政部是终极审批人,但如下级部门不同意,就无需再上报财政部。

前述研究证券法的法律专家对此则认为,“双方律师各自引经据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凸显了我国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混乱,不同的法规之间相互‘打架’,这需要有关部门重新梳理和统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烟公司是否成为本案的追加第三方被告,则成了此案的第三大看点。陈发树代理律师认为中烟的批复无效,并冒充财政部的审批意见,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和红塔集团一起被列为被告。2012年6月5日,陈发树就向云南高院提出,追加中烟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云南红塔的律师则辩称,中烟作为被告云南红塔上级单位,并非签署转让协议的当事方,股权转让协议是在云南红塔和陈发树之间签订的,因此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对于云南高院是否追加中烟总公司为被告,李庆回复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也在等待合议庭的回答。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李庆坦承很不乐观,“胜诉很困难,我们有充分准备,如果一审败诉,继续上诉乃至申诉是必然的。

[责任编辑:liuyf] 标签:陈发树 红塔 中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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