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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二读:未明确基金管理人监管部门

2012年10月24日 08:28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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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新审议法案仅对私募基金合同和投资范围等作出规范

■但未明确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部门

历时三年多的新基金法在相关方妥协中走进二审。根据中国人大网消息,昨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根据披露的信息,二审稿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的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等作了调整;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等。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和一审稿相比,该草案删掉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同时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局限于基金合同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则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未明确是否为证监会)制定管理办法。

据了解,通常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修改法律审议共有三次,即业内所称“三读”,之后即可修订完成实施。现行《基金法》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业内人士,新基金法最快或将于年内出台。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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