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二审定调控风险 最终出台仅剩一步之遥
时隔四个月之后,新基金法迎来了二次审议,如果说初审草案体现了立法机构放松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这一思路的话,那么此次新基金法的二审则定调于“在放松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控制”。与初审草案相比,此次二审方案主要体现出三点变化: 一是明确了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契约型;二是将私募基金进行统一监管;三是明确提出建立风控管理制度。
加强对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
基金业的风险防范一直是监管层所重点强调的问题,此次新基金法对此问题提出了相关风控制度的要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在会上表示,草案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防范一直是监金融风险,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做出规定。
经过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尽管这只是一纸字面上的规定,并无太多实质性内容,但立法机构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明显要强于初审草案。而且分析认为,风险管理制度等具体配套措施将在立法明确后,由基金公司甚至证监会依此制定具体内容加以跟进。
基金的组织形式仍为契约型
相比一审,新基金法二审最大的变化要属删除了基金组织形式中的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两种形式。据了解,新基金法原修订草案四十八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对此,相关部门与单位提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属于新创设的组织形式,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没有必要。
经法律委员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共同研究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仍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据此,建议删除修订草案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至于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在基金内部增设监督性机构等,可由基金合同做出约定。
私募基金采用统一监管制度
私募基金是否纳入监管,由谁来监管,一直是业界争议较多的话题,新基金法的二审对此给出了最为明确的答案。资料显示,原修订草案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其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同时该草案还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鉴于上述方案并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管理,因此经法律委员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共同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将其成立于募集的相关情况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报备,假如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基金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关于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监管,新基金法二审草案还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都应统一适用本法,但对其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等要求可按现行管理体制规范。
据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介绍,新基金法要经历三审才可出炉,假如按照此次二审的速度,新基金法或将在明年年初出台。(记者 肖海燕)
相关专题:基金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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