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令[2004]26号,简称《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监会令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基金行业从1998年发展伊始,即引入强制托管制度,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募基金的共同受托人,履行相关法定受托职责。2004年11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准入、审核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长期以来,基金托管制度在规范基金运作行为、防范各类风险、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12年9月底,全行业共有基金托管银行18家,托管基金1100只,基金托管总份额约2.77万亿份,基金托管规模合计2.37万亿元。
此次将《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基金托管制度。2012年上半年,证监会启动《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修订原则与思路上,一方面,从明确职责、规范业务、防范风险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责任,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完善违规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在托管资格管理方面,为了促进基金托管市场化竞争,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同时,本着“高标准、宽准入、重服务、严监管”的原则,将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同时完善托管资格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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