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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研究人士认为基金业将向资管集团进发

2012年11月01日 03: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田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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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数月之后,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调整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此,一些基金资深分析人士认为,新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将为基金公司子公司的发展起到初步的、成体系的规范作用,推动基金业实现组织裂变式的发展。

各业务条线有望快速发展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表示,从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从基金公司的单一法人到资产管理集团的演变,走组织裂变式的发展道路是基金行业稳健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他指出,目前基金公司投资范围涵盖股票、债券、量化、另类、PE以及海外等多元化领域,每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在背景、风格、文化方面都差异很大,每个领域的监管条件都有差异。在单一法人条件下,容易阻碍或者限制各个业务条线的快速发展。例如,公募基金14年培养及熏陶出来的投资研究人才对量化、PE领域比较陌生,在绝对收益领域更是相对较弱。而多元化投资与业务领域的绩效考核由于存在极大差异,无形中增加了内部管理成本,在成立子公司后,就会推动基金公司内部业务模块迅速规范化,绩效考核明晰化。

胡立峰还表示,监管成本也推动基金公司要尽快设立子公司。在单一法人背景下不同基金、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的非实质性关联交易限制较多,而成立子公司之后,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限制。

将为子公司发展起到规范作用

华泰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王群航此前曾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及时出台叫好,他当时表示,发展中的市场需要全面的规范,在基金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防范从业人员利益输送等问题也需进一步明确。

王群航表示,正式公布的《暂行规定》则为基金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发展起到了初步的规范作用,在未来,随着这一领域的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可能还需与时俱进。他同时指出,在未暂行规定》之后,可能还会有相关《实施办法》出台,以使一些监管措施落实到细则层面。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目前《暂行规定》已采纳了一些来自于征求意见过程中的合理建议,例如,《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中,已采纳王群航的意见,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范围由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进一步拓展到了季度报告。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与资产委托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而这也正是对于一些业内人士提出的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进行权益类投资“宜疏不宜堵”的良好反馈。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暂行规定 基金公司 基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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