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诉讼时效不等人 投资者维权从速

2012年11月10日 01:55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刘雯亮

0人参与0条评论

湖南投资

诉讼时效截至本周日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湖南投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诉讼时效将于本周日截止,相关投资者应尽快和律师联系索赔事宜。“如过期起诉,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刘国华律师称。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对湖南投资因2008年度会计信息存在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公司欠缴以前年度土地交易形成的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未将两个严重亏损的全资子公司纳入报表合并范围,虚增资产823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323万元;所属君逸山水大酒店将2006~2008年应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房屋租赁费1540万元长期挂账。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其处以87000元罚款,对三名主要责任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

根据湖南投资2010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针对处罚报告中所指欠缴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的问题,公司方面称,因是2008年湖南冰灾受害企业,可延期缴纳税款,由此,公司在2008年度出现欠税情况。经财政部查处后,湖南投资将欠缴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全部缴清。另外,针对处罚报告中所指的瞒报亏损子公司一事,湖南投资称,湖南芙蓉数码信息港和中南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停止经营,公司分别自2004年和2005年起不再将上述两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财政部在检查中认为,按照2007年新规定,上述子公司仍应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目前,湖南投资将上述两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借款予以核销,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了注销审批手续。针对处罚报告中所指的1540万元房屋租赁费长期挂账的问题,湖南投资表示已于2009年6月收到房屋出租单位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发票,按照检查要求进行了调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财政部和公司公告可知,湖南投资2004年年度报告在2005年4月20日发布,因此,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5年4月2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10年4月24日,即湖南投资发布《2010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5年4月20日至2010年4月24日间买卖过公司股票,并在2010年4月24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的损失者。根据财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

江苏三友

案件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

因受江苏三友虚假陈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索赔。记者获悉,在江苏三友被证监会处罚后,来自安徽的投资者委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公司发起索赔。目前,该案件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尚无实质性进展。

2011年12月3日,江苏三友发布公告,称于2011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其他有责任的高管。

证监会查明,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名时任江苏三友高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江苏三友第一大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53.125%的股权作价7922.04万元转让给张璞等人。2004年9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毕,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但江苏三友在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故证监会作出上述处罚。证监会同时认定前董事长张璞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江苏三友已公告称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5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在江苏三友被证监会处罚后,民事索赔前置程序已经具备。具体到江苏三友虚假陈述维权案,许峰律师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0年3月31日之前买入江苏三友(包括在一级市场申购公司股票),并在2010年3月31日之后卖出,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参与江苏三友虚假陈述维权索赔,并不需要投资者必须卖出公司股票。即使在2010年3月31日之后一直持有股票,也可按照基准价8.54元计算损失提起索赔。”许峰律师称。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湖南投资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许峰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江苏三友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律师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责任编辑:linyl] 标签:虚假陈述 投资者应 诉讼时效期间 
打印转发
 
凤凰网官方推荐:玩模拟炒股大赛 天天赢现金大奖    炒股大赛指定安全炒股卫士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