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基金经理”李旭利一审被判4年
- 法院认定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李旭利昨当庭未表态是否上诉
李旭利是国内第三位被刑事追责的基金经理。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许春茂和长城基金公司韩刚曾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分别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年,分别被罚210万元、31万元。
“最牛基金经理”、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11月23日下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早报记者获得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14号】文件显示,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万元予以追缴。
昨日下午上海市一中院庭审现场,该院第一法庭的旁听席坐满。李旭利在法警的押解下步入法庭时,与熟识的旁听人员照面时脸露微笑。对于判决结果,李旭利当庭未表示是否要上诉。
但对于判决结果,李旭利的辩护律师朱有彬对早报记者指出,检方缺乏完整的证据链,目前法院的整个判决思路是“有罪推定”,与现代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作为律师,其认为此案要坚决上诉。
朱有彬同时表示,还未与李旭利本人就是否上诉沟通,暂不清楚李旭利本人对判决结果的态度。
李旭利,现年39岁,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上千万元,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9日,证监会通报李旭利一案。今年6月12日,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
“构成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
根据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李旭利担任了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还兼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有权参与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行、建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使五矿金田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行、建行股票进累计股票成交额5226.38万元,并于同年6月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899.24万元,此外还分得工行的股票红利172.33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李旭利及其妻子袁雪梅名下资金9071.17万元、港币252.76万元。
辩方律师质疑关键证据链缺失
但对于法院判决,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昨对早报记者指出,“我要是李旭利,我就坚决上诉到底。”朱有彬表示,证据链不完整是其认为必须上诉的主要理由。
朱有彬所指的证据链不完整,是指李旭利当庭仅承认曾指定李智君购买两三百万涉案股票,同时,李智君的口供从未承认买入涉案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只承认为了提高交易量,擅自为客户买入1000万元以上股票是第一次。朱有彬称,检方除了李旭利的口供外,并无其他证据表明是李旭利给李智君下达了电话指令。
但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李智君的辩解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从交易风险程度看,如果李智君擅自买入5000多万元股票,这一做法严重违反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规定,一旦败露必然受到重罚;另一方面,股价下跌可能造成的损失远高于5000多万元交易量给营业员带来的佣金和收益,所以李智君的做法在风险和收益上明显不成比例。
此外,法院称,从操作手法来看,李智君在买入相关股票后,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未予处置,并不符合其所指要“提高交易量”的说法,如果要达到提高交易量的目的,李智君完全可以在规避股价下跌风险的前提下反复操作。
法院还称,从操作习惯来看,李智君从未擅自代客户买入1000万元以上的股票,此次操作金额高达5000万元以上,且事后不告知客户,明显不合情理。同时,法庭指出,李旭利当庭辩称仅指定李智君购买两三百万的涉案股票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多次供述不符。
法院认为,“以此可以认定,李智君购买相关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
朱有彬昨日称,“这完全是有罪推定的思路。现在证明李旭利犯罪的证据就是李旭利之前的口供,你自己承认了,不是你干的谁干的?”
朱有彬强调,根据中国法律条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刑事案件的核心,首先是有没有证据,第二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三在能够形成的情况下,每一个证据是不是能够排除合理性怀疑。只有做到有证据链并且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这在此案的判决中存在缺失。
对于朱有彬的说法,早报记者昨日采访了多位沪上律师,也有律师对朱有彬的说法持保留意见。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律师严义明昨对早报记者指出,首先,李旭利作为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确实掌握了即将买入工行、建行股票的信息;其次,李旭利确实承认“让李智君第二天代为买入工行、建行股票的信即便李旭利仅承认指使李智君购买两三百万股,与实际金额上产生矛盾,但授意的信号对李智君产生影响是不争的事实;第三,李旭利实际有买入行为,可以构成书证,因此证据链完整,不存在“有罪推定”
“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本身的案件特点导致很多证据不可能都存在书证,所以法院综合证券行业的监管要求、股票交易的一般规律和交易本人的一贯风格来判断交易的性质,我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 严义明说。
其他焦点无明显异议
除了“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否受李旭利指使”这个焦点,对于本案的其他焦点,朱有彬昨日则表示均无太大异议。
庭审现场,李旭利称,指定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基于其本人对股市的专业判断。而法院认为,是否基于专业判断应严查客观事实,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在交易时掌握了未公开信息,且交易行为在信息所设之时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即可认定行为人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对此,朱有彬表示,法院在这一点的论证上有道理,也能说通。
此外,辩方律师曾提出,工行、建行两只大盘股,仅凭数只基金建仓并不能对其股价产生影响,所以李旭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设立,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等行业人员的行为,禁止上述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证?弧⒒鹜蹲收叩暮戏ɡ妗O喙匦畔⒍怨善奔鄹袷欠裼杏跋臁⒂跋斐潭炔⒉挥跋彀讣亩ㄐ浴6源耍煊斜蜃虺疲安荒芩低耆砹恕薄�/p>
“但还是要按股票不同的特质来分,因为情节严重程度有差异。小盘股和大盘股对市场的冲击是有区分的,如果说完全没差别那我也不同意这个观点。”朱有彬补充称。
对于涉案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李旭利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这两个焦点,朱有彬均表示“判定还是比较有道理的。
第三位被追刑责基金经理
李旭利的辩护律师朱有彬昨日告诉早报记者,由于李旭利在2011年8月13日即于北京被捕,假如放弃上诉,刑期将执行至2015年8月12日止,也就是还有2年9个月的刑期。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律师认为李旭利是“幸运的”
“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出台,其量刑标准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趋同,而现在不适用,其实对李旭利应该算逃过一劫。”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楷人指出。
但其同时也指出,1800万的罚金还是比较惊人的,“算是违法所得的两倍,超过过往案件一倍罚金的判例”
公开资料显示,李旭利是国内第三位被刑事追责的基金经理,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许春茂和长城基金公司韩刚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分别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年,许春茂的罚金210万元与其获利209万元基本持平;韩刚获利27.7万元对应所处罚金为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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