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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仓”案获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

2012年11月24日 05:56
来源:新快报 作者: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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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备受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昨日在上海宣判,李旭利被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李旭利在其担任投资总监的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使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某某,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行、建行股票,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近900万元,此外还分得工行的股票红利170余万元。

法院认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不过,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昨日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宗和)

[责任编辑:wanggq] 标签:李旭利 老鼠仓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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