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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氏档案将拍遭追问:是否有相关部门批准

2012年11月27日 13:40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郭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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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 一则档案被拍卖的信息引起关注。今年9月,北京有家拍卖公司召开“南长街54号藏梁氏重要档案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最大宗的一批梁启超档案即将公开拍卖”。此后,有关“梁氏档案”的产权归属、拍卖是否违背梁启超遗愿、南长街54号是否为梁启超故居等争议不断。但我更为关注的是,又一批重要档案史料即将走上拍台。

这些年来,一批又一批档案史料走上拍台。十年前,我和同事受档案馆委托,在静安希尔顿饭店参加了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举办的一场拍卖会,目睹一批档案史科被竞相拍走。其中,周作人、姚茫子3页手稿5000元成交;曾国藩、李鸿章一卷书札7500元成交;钱锺书、谢冰心致黄裳的两页书札9500元成交。成交价最高的是一卷《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会员信札》,其中有宋庆龄签发的《上海文艺界致司徒雷登大使》信和茅盾、老舍、叶圣陶、巴金、胡风等80余位文化名人的信件,共148页,每页含信笺数页并附信封;另外还附部分会员照片一册。该拍品起价6万元,最终以8万元“一锤定音”。由于“囊中羞涩”,档案馆给我们的竞拍经费总共才5000元,因此很少有底气举牌。眼见一份份珍贵的档案史料“花落他家”,十分郁闷。那次竞拍十分激烈,国家图书馆也专程从北京赶来参与竞拍,许多意中拍品由于成交价高于该馆事先商定的最高限价,也只能“望品兴叹”,最后仅竞得1种。

档案走上拍台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其实,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的出卖是有规定的。《档案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这项法律规定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这或许与不少珍贵档案史料同时又具有相当的文物价值有关,那些进入拍卖市场的档案往往是以文物身份出现的。档案部门认为是有文物价值的档案,文物部门认为是有档案价值的文物,这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十分纠结。

好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重要档案史料也有相关限制,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规定:“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确认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可指定对其进行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研究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例如,那次拍卖会上的拍品《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会员信札》在拍卖时规定“仅限于国家博物馆、图书馆竞买”(当然,国家档案馆如要竞买想必也是不该拒绝的)。但是,这种拍品毕竟是具有很高史料价值的档案文献,国家档案馆应该是其最好的“归宿”。在拍品预展时,有关工作人员也坦言,像这些珍贵的档案史料由档案馆收藏更好。对于博物馆来说,这些文献更多的是体现个体的文物价值,而对档案馆来说,却能与馆藏档案拾遗补缺,互为印证,发挥整体的史料价值。

回到即将走上拍台的“梁氏档案”,此次拍卖标的明确定性为档案,有关拍卖公司宣称这宗来自“南长街54号”旧藏的梁启超信札、手稿、书籍、家具,是市场上仅存的规模最大、题材最全面、内容最丰富的梁启超档案,共计950余件。其中287通信札,涵括梁启超胞弟梁启勋收藏的梁启超信札、康有为信札等,通信方涉及民国政坛风云人物袁世凯、冯国璋、孙传芳等,具有相当重要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据报道,在拍卖形式上“梁氏档案”不会进行整体拍卖,总底价为5000万元人民币。既然这样,“梁氏档案”的拍卖应该遵守《档案法》的规定。不知如此重要档案史料的拍卖,是否得到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这是我最为关注的。

郭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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