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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2年12月07日 12:00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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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博元),前身为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1月21日在浙江注册成立。公司股票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600656。2001年3月14日,公司更名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2001年3月21日起,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使用的股票简称由“浙江凤凰”改为“华源制药股份2008年8月5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8月13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ST源药"变更为"ST方源"。 2011年9月14日公告,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证券简称更名历史:浙江凤凰、华源制药股*ST华药、*ST源药、S*ST源药、ST源药"ST方源"ST博元)目前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横琴镇红旗村宝中路3号四楼4030室。

2009年4月30日,ST 方源发布《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该公告称,因会计差错,公司拟对2008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同时,公司有重大事项待核查。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09 年4 月30 日起停牌。

2009年5月8日,ST 方源发布《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了ST 方源存在的诸多问题。

2009年7月9日,ST 方源发布《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该公告称,2009 年7 月8 日,ST 方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通字07125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0年2月2日,ST 方源发布《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该公告称,2010 年2 月1日,ST 方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通字07125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1年9月16日,ST博元公告称,2011 年 9 月 15 日,ST博元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 号。

自处罚出台以来,已有多名中小投资者向本律师提出维权咨询。针对股民关心的几个问题,本人特予以解答。

A ST博元主要违法事实有哪些?证监会给予何种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 号,ST方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ST方源存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虚假陈述。二、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一)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披露银行存款余额,虚增银行存款64,398,301.72元。(二)未按规定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ST方源控股子公司方达环宇为方达集团13,088,493.67元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200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一)200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二)200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四、2008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一)2008年年度报告虚假披露银行存款余额,虚增银行存款64,759,952.63元,未按规定在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上述事项相关的负债。(二)未按规定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方达环宇以下担保事项:为方达集团15,471,075.60元和10,000,000元债务提供担保,为长荣置业21,299,788.68元债务提供担保。(三)未按规定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因方达环宇为长荣置业21,299,788.68元债务提供担保而发生的诉讼事项。五、2009年未及时、未真实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诉讼事项;(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海震宇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四)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存款被法院扣划事项;六、200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一)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与上海震宇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

证监会决定:一、对ST方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麦校勋、许志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刘晓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任昌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五、对罗文海、陈杰、方遒、伍宝清、汤剑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B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已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可知,ST博元存在多项虚假陈述。2007年12月10日,该公司公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以,ST博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7年12月10日、2009年6月24日及2009年10月2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9年4月30日ST 方源发布《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之日。2009年6月24日对应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18日,2009年10月27日对应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11月26日。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应为:2007年12月10日至2009年4月30日间买入600656股票,并在2009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9月18日买入600656股票,并在2009年9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10月27日至2009年11月26日买入600656股票,并在2009年11月2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

C管辖法院应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截至2013年9月16日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该到哪家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截至何时?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ST博元应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1年9月16日,ST博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 号,所以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9月16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D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的案件多吗?获得赔偿的几率大吗?

虽然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提起民事索赔对很多股民来说,可谓闻所未闻,但实际上并不罕见,也不缺少获赔案例。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已有大概六十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科龙等。截止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一万,涉及金额超过十二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广汽长丰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所以,相对于很多其他类别的经济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几率算是非常高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强调: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201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中,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排在首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两年期间内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的调解案件中评选出的,供全国法院学习借鉴。这也清晰的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态度。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600656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600656股票打印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友情提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联系方式:020-22055603 18928745076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金科大厦408

[责任编辑:xingzw] 标签:虚假 投资者 东莞市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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