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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本月下旬三审:PE入法的博弈与妥协

2012年12月17日 04:4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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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12月中旬,管理层对于各项2012年底有时间进度安排的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工作正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据接近《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修订小组的两位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本月下旬,新基金法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并进行最后的正式投票表决。而一名知情人士则称,根据相关方面的意见,新基金法”一读、二读”稿中有关PE的部分有可能会拿出去。

“一、二读”PE曾入法

此前,新基金法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一读”稿中第107条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第171条还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以上两条被外界认为是私募股权基金将纳入新基金法的依据。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均适用《证券法》的而PE主要投资的是未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股权,这一品种是否属于“证券法的范畴并不明确,属法律模糊地带。

但新基金法修订草案“一读”稿107条和171条在将认定“证券”的权力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的同时,也间接承认私募股权基金可被认定为“证券”;由于《证券法》和1基金法修的指定监管机构均为证监会,也等于将PE的监管权力赋予证监会。

入法正反双方博弈

不过,对于这样的规定,PE目前的监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有不同的意见。今年8月,全国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特别是VC不加区分地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畴,应为其单独立法。这25家PE机构协会的反对理由之一即是,新基金法的一读”稿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了证监会。

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基金法进行了“二读”。虽然存在争议,但“二读”稿仍坚持了将私募纳入立法范畴的原则。“二读”稿第157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基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异见”没有发生作用。前述接近修法小组成员的人士向本报透露,虽然“二读”稿较“一读”稿对PE的相关内容并无变化,但这三读”稿也即最终版本,很可能会“变化很大”。发改委和25家PE机构协会的反对意见对更高的决策层可能已经产生了明显的作用。“为了回避部委间的矛盾,最后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调整性的表述,本月底就能够见分晓。新基金法的实施最快会在明年3月1日。

妥协的结果?

“私募股权不在任何一部法律里,身份是模糊的。以前人民币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上市时,有限合伙企业甚至不能开设证券账户。”弘毅投资赵令欢此前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表示,因此将PE入法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明确其合法的身份,而且入法后也可以向市场申明私募股权基金的自律性监管特点。

这或许代表了PE业的多数观点。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提出,明确VC和PE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来说都有好处。同时,吴晓灵还指出,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按同样的原则、标准监管;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国家发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观监管活动。

“PE入法之争已经演变成部门的监管权之争。因此新基金法的最终版本也将是各方博弈和妥协的结果。”某PE业内人士对本报称。

[责任编辑:liuhw] 标签:基金法 入法 监管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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