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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规则推动上市公司退市市场化

2012年12月17日 06:33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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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沈 明 

12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和《

相对于深交所11月30日发布的上述两个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文件主要有以下修订:

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的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规定的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的重新上市制度适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期制度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一方面可以转入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另一方面,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还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程序。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退市整理期是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使投资者在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本次出台的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对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采取特殊标识并将即时行情另板揭示、强化有关公司退市风险提示信息的披露、通过券商系统前端控制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充分知悉等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交易机会,又防范恶意炒作增加市场风险。

退市机制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调整原有制度退市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引入退市整理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对存量和增量公司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妥善安排。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公司 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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