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退市新政细则尚需进一步明确 上市公司未充分理解
沪深交易所日前正式发布完善后的退市配套细则和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相较之前,退市细则和实施办法均作了细微变动。
退市细则的重大变动是,被终止上市公司可选择进入或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对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可以继续推进重组的规定,上市公司表示仍未充分理解,需要与交易所进一步沟通。同时,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最低时间由之前的12个月,变更为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沪深交易所退市规则的最大变动,是给了终止上市公司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权利。
按照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一旦被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就要进入退市整理期。而正式规则要求,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进程中,可以召开股东大会选择两种议案,议案一为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二为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沪深交易所将做出上述决定的时间,延长至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的20个交易日。
如果上市公司选择议案一,则按照程序进行即可;但若上市公司最终选择议案二,则存在疑问。
\*ST中钨证券部相关人员表示,按照他们的理解,深交所会在12月31日之前决定该公司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此后公司有20个交易日,来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其感到疑惑的是,交易所一方面规定若不进入整理期,将直接终止上市,而后就要进入全国性场外市场交易,但又规定可以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
疑问主要在于,一是若上市公司表示仍要继续重组,那么被终止上市后,推荐重组的工作有无明确时间表,如果退市公司一直表示推进重组,是否会变为此前“停而不退”的延续;第二个衍生问题是,若重组继续推进,是否可以不用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我们也只是在研究文件,接下来需要与交易所进行充分的沟通。”*ST中钨上述人士表示。
此外,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正式规则中,修改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最低期限。之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12个月,而正式规则中则将时间变更为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深交所则规定满18个月同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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