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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审:证监会官员下海或受限

2012年12月25日 01:3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贾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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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基金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到被监管机构任职。

新华社的报道称,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基金法草案因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此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内、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按照以往法律审核往往需要“三读”的惯例,基金法草案很可能将在12月28日通过表决获得通过,并择期开始实施。在该法律正式实施之后,证监系统官员“下海”的路径或将大大改变。从另一个角度,这或将使一批已有心“下海”的官员加速转型。

官员—督察长—总经理

部委官员“下海”,赴下属控股机构或被监管机构任职的情况并非证监会系统独有。这一情况在其他部委中也时有出现。一位某部委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一些在体制内升迁无望的官员而言,下海也是一种职业选择,很多部委官员拥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各类政策,“下海”之后这些阅历将直接变现为上百万的年薪。而一些下属机构或被监管单位也希望吸引这些人,来获得更多的资源或者监管支持。

而证监系统官员“下海”的最新案例之一是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副主任杨小松就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督察长这一职位可能只是杨小松的过渡岗位,一段时间之后,他可能将成为南方基金新的总经理。

在杨小松之前,已有多位监管层出身的官员依靠“官员—督察长—总经理”这一路径成为基金公司的掌舵人,其中包括南方基金总经理高良玉、中欧基金原总经理刘建平、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泰达荷银总经理缪钧伟等人。

对这一情况,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经进行过解释:在证监会内部,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是作为“廉洁从政八项要求”来执行的,但监事长、督查官、风险管理和合规官等职务有特殊性,不属于经营业务的范畴。经过批准之后,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可以担任督察官、合规总监和风险总监等职。从业务层面而言,监管干部到机构担任督导职务,对于提高机构的合规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也具有专业优势。

该负责人认为,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属于前沿行业,高端、专业人才较多、较集中,客观来说监管机构、市场机构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具有同质性的特点,确实存在流动的情况。从各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来看,保证市场人士和监管人员合规流动也是正常情况,各国的这一情况都比较普遍。

“近年来证监会机关人才流出率平均保持在1%到3%,今年为2.2%。”该负责人透露。

监管升级

按照我国目前的组织架构,中国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位,并非公务员系统。这在法理上也给证监系统官员下海留下了可商榷的空间。

不过,基金法修订草案的上述条款一旦获得通过,或意味着这些空间将不复存在。

但是,与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同,基金法草案将规定对象明确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纳入监管体系,去掉了“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营利性组织”等字样,缩减为“不得在被监管机构担任职务”

业内人士指出,与现有规定相比,基金法草案的覆盖面更广。比如,虽然基金公司督察长不属于经营相关的职务,但也属于被监管机构的职务,按照基金法草案,证监系统官员要去基金公司担任这一职务也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责任编辑:aiwei] 标签:基金法 监管 官员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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