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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私募投资范围有变

2012年12月25日 05:54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赵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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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新界定了适用基金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另外,修订草案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孙安民说,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款中的“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分析人士说,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现有的监管格局没有改变,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由证监会监管,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仍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

另外孙安民说,二次审议之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经研究,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本法对此可作出衔接性规定。

据了解,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股票 草案 基金法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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