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投资者不满沪市公司现金分红可向交易所告状
2013年01月08日 07:47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赵一蕙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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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2012年年报披露即需落实
⊙记者 赵一蕙 王璐 ○编辑 龚维松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昨日正式发布。《指引》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明确了分红决策程序。同时,上交所要求2012年报要根据《指引》要求披露,重点关注四方面内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如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投资者可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意见。
《指引》将30%和50%分别作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和鼓励性措施。
《指引》规定,若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报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将遵循更严格的标准。
《指引》还鼓励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关注、分析和评价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方案。如认为现金分红政策不合理、决策程序不合规或现金分红方案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可向上交所提出书面意见。
对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上交所要求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
上交所同时指出,《指引》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应一并予以注意和遵守,上交所将在沪市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后对《指引》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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