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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第32号维权征集令:宝安地产

2013年01月08日 16:33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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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2012年12月底,宝安地产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有维权意愿、且符合诉讼条件的股民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其索赔。

深圳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40,以下简称“宝安地产”),其前身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鸿基”),

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 号)。

据显示,证监会认定1994年9月,鸿基公司转让给新鸿进、业丰工贸的“皖能电力”鄂鄂鄂武商 A”、“昆百大 A”等股票,新鸿进、业丰工贸未向鸿基公司实际支付购股款。鸿基公司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

上述涉案股票,由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经请示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任国强私刻新鸿进、业丰工贸公章并伪造其委托鸿基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于 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全部卖出,获利 86,155,059.53 元,加上“皖能电力”法人股 60 万元股息,合 计 86,755,059.53 元 。 2007 年

之 后 , 经邱瑞亨同意 , 任国强将其中86,706,094.36 元划至别的公司。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上述资金连同利息合计 91,709,101.14 元被转回鸿基公司,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鸿基公司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鸿基公司 2007 年 3 月 19 日澄清公告及 2006 年至 2009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

因此,证监会决定对鸿基公司、邱瑞亨、任国强、罗伟光等给予处罚。

对此,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认为,深鸿基从上世纪就开始作假,时间长达17年,横跨两个世纪,可谓真正的“坚持不懈,非常努力”。该公司获利高达9000多万,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加起来才100多万,而这100多万也是要收归国库的,受损的股民并不能从中获得一分钱的赔偿。股民想要获赔,只能去法院起诉。

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已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符合什么条件的投资者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1994年9月年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且在2010年11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并向管辖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安地产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000040股票打印至2011年1月31日止),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友情提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联系方式:020-22055603 18928745076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金科大厦408

[责任编辑:wangcong] 标签:鸿基 宝安 任国强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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