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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画低价成交 画家维权路漫漫电邮证据引争议

2013年01月16日 10:0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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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180×60cm建成《黄宾虹》纸本水墨

赵180×60cm建成《黄宾虹》纸本水墨

赵180×60cm建成《潘天寿》纸本水墨

赵180×60cm建成《潘天寿》纸本水墨

历经半年维权之路的著名国画家赵建成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后,终于于2012年12月18日等到了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判决书中直接采信了画家对于本人作品的鉴定意见,肯定了画家对于自己作品鉴定的权威性,判决作品拍卖委托人公开致歉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就此沸沸扬扬的画家维权案告一段落,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原告以电子邮件通知被告撤拍,是否可以认为被告拍卖行事先知情引发争议,即在司法上邮件通知是否有效。对此,相关专家认为,艺术家是否有法律效应的证据是维权的关键所在,律师建议艺术家需提早预防,加强权益保护。

赵建成司法维权一案虽然已经审理结束,赵建成也已经放弃上诉,但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并未结束。

事件

侵权画现场低价成交

2012年4月,委托人赵心从他人处购买25幅作品后,委托北京琴岛荣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5月中旬,赵建成发现琴岛荣德公司拟上拍的涉及自己的14幅作品中,有9幅系伪作。赵建成于5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拍卖公司将伪作撤拍,但直到5月27日拍卖会结束,琴岛荣德公司仍未给予回应,且9幅伪作在拍卖现场均已成交,成交金额总计约30万元。

“这次被侵权的《徐悲鸿》曾在2012保利春拍中以126万元成交,而仿造的两幅伪作在琴岛荣德公司均以3万余元的起拍价成交。”赵建成认为,这一既成事实已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学术声誉和市场行情。

随后,赵建成以著作权、署名权、发行权被侵为由,将拍卖行琴岛荣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赵建成同意,法庭追加涉案作品拍卖委托人赵心为第二被告。

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琴岛荣德公司对赵建成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但委托人赵心的涉案行为在事实上扩大了侵权复制品的负面影响,赵心需要在雅昌艺术网上刊登声明公开致歉,以此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关诉讼费。

拍卖行不构成侵权

在拍卖会结束次日,琴岛荣德公司以9幅拍品真伪存在异议为由,通知竞买人撤销拍卖,并将涉案拍品退还委托人赵心。然而,双方就案件中涉及的原告以电子邮件通知被告在司法程序上是否是有效通知的途径引起争议。

对此,琴岛荣德公司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在拍卖会结束后通知竞买人撤拍,是因为在拍卖会开始前一直忙于拍卖会的筹备工作,并未看到赵建成发送的邮件,拍卖会结束后才发现了该邮件。“我公司对拍品伪造情况并不知情,赵建成也没有以可靠的方式通知我公司,我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赵建成代理律师李丰才认为,拍卖行会在拍卖预告中公示工作邮箱,发到该邮箱的文件在法律上属于有效送达,且画家是在拍卖会举行前7天向拍卖行发送的邮件。“很明显他们侵犯了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发行权。

法院一审判决,虽然赵建成已经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向琴岛荣德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但仅根据赵建成发送邮件的事实,不足以推定琴岛荣德公司在拍卖时已经查看该邮件,同时,依据《拍卖法》第61条的免责条款,琴岛荣德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条款或助长侵权行为

现今,拍卖会频出赝品事件,如著名画家杨之光就发现2012年拍场上他本人的赝品竟多有40余幅。如此众多的伪作不得不引发深思:无论是拍卖现场还是鉴宝节目,越来越多的赝品伪作让人们陷于迷茫中,我们不得不深思,众多的赝品从何而来?为何又能频繁在市场上流通?

我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赵建成维权案中,涉案的琴岛荣德公司在提供证据以及在答辩过程中,此项规定成了有力的挡箭牌。同样,为了避免众多赝品在市场流通,需要整个行业所有参与者的共同维护,同时更需要法律上的制约。

>>律师说法

电邮送达是否有效

针对电邮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表示,首先,2013年1月1日,新修改《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修改后的民诉法对证据的类型进行了新的调整,根据新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这些证据类型中,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电子数据成为新增证据类型,取证会更加容易,这为今后维权人带来了便利。

其次,拍卖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拍卖法》相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关保证金。

观点

有效证据是维权关键

艺术品投资顾问方翔:近年频出艺术家维权案,不得不说我们在辨别画作真伪时是存在一定困难的,艺术家在维权中是否持有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是关键。第一,从艺术家角度考虑,如果艺术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画作的确是非艺术家所作,并且证据是在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拍卖会应该立即撤拍,艺术家需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第二,对于拍卖行来说,拍卖行不能保证每幅作品都是真品,但若拍卖行明知有假还拍假,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拍卖法》相关规定,若拍卖行在不知道有假情况下拍卖,按照《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行是受法律保护的。

收藏家郭庆祥:拍卖行的生命力来自于诚信,因此拍卖行要尊重《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样,大众也要尊重《拍卖法》相关规定。藏家和艺术家应该合理利用拍卖前的预展及审理阶段,仔细研究画作的真伪。对于艺术家维权现象,要实事求是,讲究证据的有效性。

意义

画家自鉴最具有作品话语权

在本案中,法院直接采信了画家对于作品的鉴定意见,肯定了画家自鉴作品的权威性,这一点对于艺术家的维权来说走出了艰难的一步,所以本案对艺术圈而言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由于画作本身真伪的鉴定不同于其他作品,既需要有相当深厚的专业功底,也需要对画作创作者的创作特点、风格有深入了解。李丰才表示,在本案中,法院判定画家本人的鉴别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依此判定被控侵权画作是赵建成涉案作品的侵权复制品。

委托拍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丰才认为,在《拍卖法》的保护下,把假画委托拍卖行拍卖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是艺术圈最安全有效牟取暴利的手段。李丰才表示,本案判罚上拍委托人对其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为试图通过拍卖行拍假的委托人敲了一个警钟: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委托人提供赝品也要赔钱的。在本案中,拍卖行撤销了拍卖,退回了上拍作品,但假如作品正式成交了,是不是可以认为委托人就要承担对著作权人的赔偿?所以说,以后试图以假画上拍的人要三思而后行,这一点对于推进行业的自律,对于净化艺术收藏环境也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画家维权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历时半年的维权路终有了结果,但赵建成认为,这样的判决虽然让他得到一点安慰,但目前的司法现状和艺术维权的环境却让他感到很无奈:“这场官司让我看到中国的法治进程在文化领域仍然滞后的事实。”他认为判决并没有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因为没有判决拍卖行销毁涉案的伪作,而这些伪作可能会再次流入市场,会造成再次侵权。另外,从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似乎没有有效的法律条例对侵权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

“这一点还有待于画家集体的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共同努力来推进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从而为中国推行文化强国的国策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赵建成说。

(丁洋)

[责任编辑:xinht] 标签:证据类型 拍卖法 赵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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