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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重塑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感

2013年01月21日 06:4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方丽 陈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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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具有浓厚的政府背景和强大的政府信用,故民众仍然普遍相信:银行的信用就是政府的信用,这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初期银行得人之信的主要办法。但是近两年来,2010年的QDII产品亏损潮打破了投资者对外资行的盲目迷信,近段时间“飞单”暴露的问题,又打破了投资者对中资行的盲目迷信,重树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感,是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

理财经理频频“飞单”,一是和部分客户一味追求高收益产品分不开;第二,高佣金是理财经理冒险的最大动力,部分理财经理为了赚钱,不会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或风险承受能力,甚至可能为了卖产品而误导投资者。

银率网最近发布的一份名为“2012年度360°银行评测报告”显示,2012年银行销售过程中误导现象发生频率明显增加,高达48.18%。

虽然理财界有句话,叫做买者自负,要求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和代销方对投资风险不承担责任。但在买者自负之前还有一个条件,叫卖者有责,即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在管理资产的过程中,必须履行谨慎、信息披露等义务,在履行了此类义务的条件下,才能对投资损失免责,反之,则应对投资者做相应赔偿。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重新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不能再走以前的老路,要使投资者信任银行能切实履行受托义务,相信其能本着谨慎原则管理资产,具有资产管理能力,不仅需要时间验证,还需要银行和投资者的沟通—信息披露。

普益财富认为,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很多方面,第一是产品发行信息披露,目前在产品资金的投向方面,某些机构表现得讳莫如深,如投资信托产品或信托产品的收益权,不披露信托产品的具体投向,仅以“债权类资产”、“信托资产收益权”等宽泛的字眼表示。这会使得投资者完全不知道投资风险几何;第二是产品运行中,不仅需要定期公布产品净值、产品持仓结构,还应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第三是产品到期信息披露,以前各个机构认为只要向客户兑付了收益就完成了义务,但从资产管理的视角看,这并不合理,金融机构应该详细地向投资者说明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费用。只有通过完整的信息披露,才可以让投资者真实认识理财产品,让其重拾对理财产品和金融机构的信任。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普益财富认为,也要转换投资思维,保护好自己的资金。第一,最好降低收益预期。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是理财的基本原理,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款产品的年收益率超过10%,就要小心它的风险。第二,谨慎选择销售渠道或理财经理,不要因为是银行渠道就轻信。最好考察理财经理,一个合格的理财经理,是能根据客户的风险收益需求为其精选最为适宜的产品,并详尽、透彻地告知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调查分析情况;不可相信一味强调高收益的理财经理。

启元财富分析师汪鹏表示,若是选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主要看交易结构、风险控制的设计、融资人过往资信、质押物抵押物担保的含金量等。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难度大些,涉及具体品种所处市场的系统风险水平,操盘人的资质和过往业绩的含金量、产品规模与操盘人能力间是否匹配,利益捆绑机制和分配机制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无多重收费等。

[责任编辑:libing] 标签:理财经理 陈春雨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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