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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解读退市配套业务规则 退市再上市先进警示板

2013年01月22日 09:28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钟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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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推进,上交所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业务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另外,《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要具备哪些条件

修改后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重新上市流程和相关安排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公司,上交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交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审核程序,与暂停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类似,包括退市公司申请、交易所受理、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以及交易所决定等。在信息披露方面,《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引入预披露制度,要求申请人在上交所受理其申请后,应在上交所网站披露重新上市申请书(申报稿)、重新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公司还需及时披露重大的审核进度信息以及申请期间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另外,上交所也强化了中介机构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中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保荐报告书、保荐工作底稿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在重新上市安排上,上交所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时间规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二是对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规定。对公司不同类型的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另外,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即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且应当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退市公司 上交所 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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