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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管理办法明确 业务规则出台在即

2013年02月04日 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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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为我国首家公司制证券市场组织机构

□挂牌公司股东可超200人,市场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挂牌股票转让可采取做市商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等

□全国股转系统各项业务规则将陆续发布实施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龚维松

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揭牌之后,针对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管理办法也正式出台,进一步为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

中国证监会2日公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分6章35条,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职能、组织结构、自律监管、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作为全国股转系统规范运行的“上位法”,《办法》的出台使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作为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机构的合法身份得以确立,其权利、义务,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运行的基本框架也一并明确。

依照《办法》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将就该市场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制定基本业务规则。这些业务规则也将于近期陆续出台。而全国场外市场业务规则体系的逐步建立,将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解决了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股转系统、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转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在明确和突出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实行统一监管。

按照《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其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超过200人。该系统将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的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等;挂牌股票转让可采取做市商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全国股转系统将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须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及相应风险识别能力。

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主要坚持了如下四项原则:一是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监管创新。《办法》积极探索了对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市场组织机构的监管方式,并规定了相应内容。

二是充分放权,支持市场创新。《办法》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总体思路,充分授权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主制定挂牌条件、转让方式、主办券商管理等各项基本业务规则,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灵活、符合场外市场特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增强竞争力。

三是依法定责,公益优先。《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转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灵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办法》的具体条款也进一步体现了上述要求。

四是简单明了,急用先行。《办法》定位于一个阶段性、探索性的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暂时难以明确的内容作了简化处理。随着扩大试点工作不断推进,今后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liuqiang] 标签:办法 全国股 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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