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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股权之争升级 陈发树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02月05日 07:1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王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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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版的“秋菊打官司”继续发酵,估值逼近49亿元的国内最大股权纠纷案正式升级:陈发树方面昨日下午在京宣布,当日已正式将上诉状分别寄往云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至此,“福建首富”陈发树与云南红塔之间关于云南白药股权争夺近四年的纠纷再次见诸报端。“正如外界之前猜想的那样,12月28日的审判里,法院除了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外,原告方陈发树的其他请求均被驳回。”昨日,陈发树代表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这也是陈发树方面首次对外正式公开其一审败诉的消息。“我们准备继续上诉,但是最终的胜算多少要问最高人民法院。”李庆昨日向本报记者如是表示。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杨小军教授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个案件的特殊就在于发生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从这个现实来说,陈发树的案子最后想赢可能非常困难。

针对此事,云南红塔方面拒绝记者的采访。

红塔是否履行义务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由陈发树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云南红塔。但这项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也正是从这一附加条款开始,陈发树方面开始陷入了将近4年的等待,至今没有获得应得的云南白药股份。

昨日,本报在拿到的云南省高院2012年12月28日对此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判决确认双方“《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也认为“红塔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陈发树的诉讼请求除请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外,其余均不能成立”

就云南省高院判定云南红塔已经履行义务,李庆强调:“红塔的理由是,他们签署转让协议后就给他的上级红塔烟草集团报告了,所以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但这是偷换概念的问题——合同约定对方的合同义务是要完整所有报批手续,换句话说,就是应该要报到财政部并得到批准,但这些红塔都没有做到。

杨小军教授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至于云南高院在判决中认为云南红塔已经履行义务的判断是不成立的,将未履约的责任推给其上级单位中国烟草工业总公司(中烟)更不成立,因为合同只约定当事人双方,在这一案件中当事双方是云南红塔和陈发树。

不过,上述说法并没有得到云南红塔方面的回应。以昨日收盘价73.90元计算,陈发树手中“未兑现”的云南白药股票价值已经接近49亿元。

中烟的“同意”与“不同意”

这显然是一场前途难料的马拉松式官司,2012年12月28日的云南高院判决书中,要求陈发树赔偿案件诉讼费用1696余万元。

“22亿现在还在红塔的账上,陈发树之所以决定还要上诉,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他还是相信司法公正的,要不然就没有必要再去,他的成本很高,除了诉讼费以外,20多个亿放在那,只有活期存款利息,机会成本的损失非常巨大。”李庆说。

而在陈发树方面看来,云南红塔的上级单位中烟在这一合同的履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2009年1月4日,中烟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批复》(中烟办[2009]9号),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12.32%股份。云南红塔在随后发出的转让公告中表示,股权转让目的是根据国家烟草局对烟草行业提出的回归主业的政策要求。

但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批复,不同意云南白药股份转让给陈发树的《中烟办[2012]7号》文,明确表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而至于究竟中烟出于何种原因拒绝此桩交易,一直没有更多的信息解释。

[责任编辑:heying] 标签:陈发树 云南白药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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