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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陈发树“吞药”未果

2013年02月05日 07:43
来源:南都网 作者:侯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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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制图:何欣

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集团索要云南白药股权一案从2011年11月底立案以来,一直广受关注,该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一审判决陈发树败诉,且须支付1696 .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而陈发树方于昨日正式提起上诉。

根据云南高院下发的判决书,法院认为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方与云南红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云南红塔公司已经及时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未构成违约,因此判定陈发树方对于云南红塔赔偿其损失以及继续履行该协议等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纠纷缘起中烟总公司批复

早在2009年1月4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据了解,当年这个批复的背景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并大力推动的央企主辅分离的决策,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烟总公司对烟草行业提出的回归主业的业务调整方向和政策要求。而医药行业不是云南红塔的主要投资方向,却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且出让时的股价处于高位。

陈发树方对南都记者表示,当时基于对中烟总公司批复的合理信赖,任何人对于这次出让的正当性和交易的可靠性都不会有怀疑。在这种信赖中,包含着市场对国资委的主辅分离政策的真实性、可靠性的认知。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按约定,前者将持有的云南白药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给陈发树。但当陈发树随后按照约定向云南红塔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逾22亿元后,却未料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2亿成“三年无息贷款”

陈发树方面称,在陈发树支付了所有款项之后,云南红塔并未按规定公开披露股份转让信息,至陈发树起诉前长达800天的时间里,其始终未主动向原告通报转让协议的报批及审批情况。

在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终于将云南红塔诉至云南省高院,讨要云南白药股权,云南高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此案。2012年1月17日,烟草总公司对该股权转让正式做出了“不同意”的批复意见,据悉,其理由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由此,陈发树的22亿成为“无息贷款”,而且按照云南白药股份两年多的升值来看,陈发树认为本来应该属于他的孳息收益(若按目前云南白药的股价计算,市值已逾52亿元,而最高时曾高达60多亿),也同时坐地蒸发。

中烟双重身份惹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否有审批权,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对于此案一审败诉,陈发树方对南都记者表示,该判决书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然而之后的判决有偷换概念之嫌,“判决书称,红塔集团签署转让协议第二天给上级单位报告了,因此履行了义务,并未违约,可红塔上级部门并非财政部而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但有权进行国资审批的监管部门,只能是财政部”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对南都记者透露,基于他们认为该判决“偷换概念”,为了自己的应得利益,并且“为民营企业讨个说法”,因此决定上诉。此外,李庆还认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政企合一的双重身份间接得到了这次判决的确认,一方面以民事身份参与民事交易,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行政管理行为为自己的民事行为开脱,“严重破坏市场交易规则”

根据云南红塔官网提供的电话,南都记者打到云南红塔集团总部以及接待科,均无人接听。南都记者辗转联系一位不愿具名的云南红塔内部人士,该内部人士称,“上面不批准,我们也没有办法”,“直接管我们的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我们肯定得首先向他们报告”。

[责任编辑:huhj] 标签:陈发树 合理信赖 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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