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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第35号维权征集令:*ST大地

2013年02月18日 08:30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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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即将到来的诉讼做好准备。

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有维权意愿、且符合诉讼条件的股民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其索赔。

以下为《重新征集绿大地欺诈发行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全文:

一、经过及征集

(一)行政查处

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公告,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绿大地股价也因之暴跌。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而早在2010年12月22日,公司曾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4,325.7985万股限售流通股于201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其中2,300万股此前已质押)。同年12月30日,公司则收到公安机关通知,因公司涉嫌违规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而接受调查。

2011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3月因绿大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进行立案稽查。对此,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曾做了公告。

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发现,绿大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2011年3月17日,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对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执行逮捕。

关于欺诈上市与虚假陈述一节,早在2010年4月29日,公司就发布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对2008年因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期对该项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实际上部分更正了虚假陈述的内容。当年7月9日,公司则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对绿大地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由此,公司发布《致歉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其一,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包括:(1)公司未及时发布2009年业绩预亏公告;(2)公司对2009年业绩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正,修正前后业绩发生盈亏性质重大变化,且修正时间严重滞后;(3)公司2009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与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业绩数据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误差率在100%以上。

其二,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因2008年公司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披露的2009年年报中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如下更正:追溯调整减少200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收入23,485,195.00元、追溯调整减少2008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成本11,947,362.81元、追溯调整增加2008年合并及母公司年末应付账款11,537,832.19 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2008年年末未分配利润10,384,048.97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2008年年末盈余公积1,153,783.22元。

其三,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实际上,绿大地的问题还不限于这些,有媒体作了如下归纳:绿大地上市才三年多,但如翻看三年以来的公告,可以发现,五度变更业绩,高管变动频繁,三度更换审计机构等等。

(二)刑事诉讼

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判处绿大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人也一并判处缓刑。所有被告并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生效。

2012年1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3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人提起刑事诉讼。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被告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被告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二)民事赔偿

如果该案中各被告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2013年2月18日,判决将生效。依照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从2015年2月18日起的两年内。

因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绿大地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绿大地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至2010年

(四)征集委托代理

根据《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绿大地公司全称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名河口县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5日,2001年2月15日整体变更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植物种植业,为特色苗木生产企业。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为中小企业板企业,证券简称:绿大地,证券代码:002200。

鉴于绿大地公司涉嫌存在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绿大地投资者均可考虑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从即日起,重新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2011年底根据官渡区法院刑事判决已征集过一次,后因重审而停止,现根据昆明中院判决征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即将到来的诉讼做好准备。

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之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至2010年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宋一欣收,电话:021—61204525。

[责任编辑:wangcong] 标签:大地 公司 中国证监会 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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