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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莲:《证券法》个别条文有待进一步完善

2013年03月05日 08:03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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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陈爱莲

《证券法》个别条文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报两会报道组 朱宝琛

“现行的《证券法》,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个别条文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陈爱莲4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对于现行《证券法》不够完善的地方,陈爱莲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为例进行了说明。她指出,现行《证券法》对于并购重组这方面的规定存在两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规定不够全面,仅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一种手段,未规定重组、回购、分立、合并等其他多种手段,导致潜在的上市公司收购人无法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并购重组手段,影响了并购重组效率和优势的体现。

其二是收购成本过高。高成本的现状造成大部分收购人没有意愿或者能力进行要约收购,即使有能力进入要约收购程序,也可能因为期限或余股的问题而导致收购长期无法结束甚至最终失败。

对此,陈爱莲建议:首先要增加规定多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手段,在收购制度安排基础上,增加重组、回购、分立、合并等类型;其次是创新并购融资,补充增发新股、存量股份等多种对价支付方式;再次是借鉴发达资本市场立法,增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余股可强制出售给收购人;最后是对于已经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增持行为适当放宽锁定期的限制,综合降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成本,减少要约收购豁免数量,发挥要约收购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平等利益、提供同等条件下退出机会的作用。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陈爱莲 证券法 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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