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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桓: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率水平应相当

2013年03月06日 05:3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周潇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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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这亦是全国两会期间,委员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如何建立公平的税收制度?随着相关税种的日臻完善,调节功能的提升,还需做哪些准备?个税的免征额,在个税改革中究竟有多重要?房地产相关税种,在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中,作用有多大?何时开征遗产税比较适合?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

个税免征额应常态性调整

《21世纪》:目前个税体系中,最大的问题在哪?

刘桓:个税改革,是很不到位的。中国个税产生在1980年,那时收入很低,主要是工资薪金,别的收入比较少涉及。但现在工资薪金在整体收入中,占比在下降;别的收入,如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特许费所得、租赁所得等,其比重在上升。但这部分收入的税率,低于工资薪金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最高一档月收入超过免征额8万的,税率是45%;但买卖股票,针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利差所得,税率是10%,针对一般企业,融资的红利所得是20%。

按常理,劳动所得税率应当要低于资本所得,但我国刚好相反,这有悖于收入分配原则。从长远来说,应该要使得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率水平相当。这些年,关于工资薪金收入分配的研究很多,但对于非劳动所得的关注和研究,是不够的。

即便如此,工资薪金所得的改革也是不到位的。2011年个税的修改,只是调高了免征额。但我们认为,个税免征额不宜过高,若只是片面提高免征额,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很多人脱离纳税义务后,其社会责任感会有所减退。二是,对免征额的争论,会永无止境,因为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免征额的意义在于,让居民的基本生活费是免税的;超出的部分,才交税。

《21世纪》:各地区生活成本不一样,是否意味着免征额最好是有弹性的?

刘桓:没错。弹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允许各地区有差异。因为中国各地差异很大,如北京上海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但一些西部地区还差得很远。如果免征额全国统一标准:若标准低,在北京上海,可能连基本生活成本都难以覆盖;若标准高,很多地方的税收收入就会大幅减少。针对免征额,在国内分不同等级,是完全能做到的。

二是,随着物价的上涨,应该有所调整。这几年我国CPI上涨很快,未来,应该允许免征额常态性地进行调整。

建立个人信用系统

《21世纪》:意见中指出,要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操作起来,是否有难度?

刘桓:我国目前收入系统比较复杂,一个人可能除了工资之外,可能还有劳务收入、股息利得等。政府能完全掌握的就是劳务所得和工资薪金;其他的收入,如果收入发放单位管理不规范,政府很难掌控,因为我国大量交易是靠现金,收入发放单位也有各种避税手段。

在发达国家,大宗消费基本是划卡,碰上大宗现金消费,会被要求登记身份证号码。因此,绝大多数消费行为,都会留有痕迹,有据可查。个人在进行个税申报时,税务部门可以核对个人开支,判断此人是否有偷逃漏税行为。

所以个人信用系统的建立,是未来中国必然要走的路径,否则个税改革,会一直处于混沌状态。这牵涉到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现在国内是鼓励现金消费,现金消费有优惠,而刷卡消费则要收取费用。未来应该要鼓励刷卡,通过刷卡优惠,引导更多消费进入金融系统数据库中。

《21世纪》: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该怎么推进?

刘桓: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因为我国个税收入体系,现在分成十一类;每类收入,都有自己的征收办法,且互相不影响。这也会带来不公平的问题:有多渠道收入来源的人,相对单一收入来源的人,税率要低。

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推进的路径可能是这样的:劳动所得相关的税种如劳务报酬、工资、稿酬等,先合并在一块;资本利得、财产转让所得,暂时不合并进去。因为劳动相关的是经常性的收入,而财产或资本利得,则是偶然的。

这仅是第一步的合并,最终的做法,是将所有的收入都合并起来,再调整相关收入档次的税率。工薪所得最高税率设计为45%,这档税率有点偏高。

《21世纪》:税务系统要借助金融系统的信息,来实现对收入的全面监管。但现实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就卡在“信息共享”上,这是怎么回事呢?

刘桓:要实现税务、金融、工商等系统的信息共享,需要更高层次的协调,可以通过“电子政务”去实现。如银行系统有居民的收入情况,税务系统有居民的纳税信息,海关有个人出入境记录,住房系统有居民房屋财产情况等,通过更高层级的协调,可以实现各方面信息的共享。

存量财产应有税收调节

《21世纪》:房产税在收入分配中,处在一个什么地位?

刘桓: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涉及到房产,是因为针对存量财产中,是否牵涉到一个税收调节的问题。个人收入公平,不光包括收入,也应包括财产。我国现行税制,针对财产税的部分,比较欠缺。

财产税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针对财产积累的过程,如果属于传承的财产,这并不是通过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应该征税;如果是通过自己工作积累的财产,因为个人抓住有利的投资机会,占有了过多资源,是否需要为社会做贡献——这些都牵涉到税收伦理的问题。

财产税存在的合理性,首先需要伦理观念的改变。过去因为吃大锅饭,个人间的收入财产差不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现在差别很大,面对这些变化,该如何去应对?对这些现象,持什么看法,关键在于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即伦理问题。而伦理的形成,意味着达成某种共识。要达成共识,需要先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否则就会造成对财产税的分歧。

现在我国就需要探讨这样的问题,国家和公民是什么关系,国家通过什么方式与公民产生关系。实际上,国家与公民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公民向政府纳税,政府应当承担起相应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

《21世纪》:最近房产新政,规定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产生的增值收入,要征收20%的所得税。这想达到什么目的?

刘桓:在房产交易环节征收20%的税率,主要是为了打击频繁换手,打击房产炒作行为。

这个政策出台,会存在税收转嫁的问题,税收怎么转,取决于供求关系。如果针对房产交易中的差价,征收20%这么高的税率,价格因此提高,最后没人接手,则会对目前火热的房地产交易,起到降温的作用。但如果是在如北京、上海、广州这样刚需很旺盛的城市,房价再高,还是有人被迫买单,则会进一步提高房价,加大购房者的负担。

但这个办法,在实施中,很有可能被扭曲。

房产税和遗产税难题

《21世纪》: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目前只在上海重庆试点,你如何时评价这两个试点?

刘桓:试点两地,效果不好,主要因为同时还存在限购政策。因为限购,限制当地房产买卖,产生的税收少,效果自然不显著。一旦放开限购政策,房产税一定能对房价起到调控作用。

在交易环节征税,能打击房价,但在交易环节也容易带来税收的转嫁,因此调控对象是不确定的。照理说,房地产交易中的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都应该是卖方承担。但我国普遍的情况是,交易中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所以,交易环节并不能准确打击到炒房者。

在保有环节征税,这样会增加炒房者的负担,会逼迫他们出手持有的房产,这样进一步加大住房的供应,或者是二手房,或者是扩大租房市场。房产税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打击炒房,保护住房需求,同时鼓励住房用地的节约。

地方政府之所以对房产税还有所顾忌,一个原因是,2009年金融危机时,各地都出台政策,扶持房地产市场,鼓励大家买房,而当时并未事先声明有房产税一说。

另外一点,地方政府现在比较纠结。如果开征房产税,会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但同时,可能会打压到当地房地产市场,可能对地方经济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房地产涉及到十几个行业,创造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的能力,是其他行业所难以取代的。

《21世纪》:有高校统计,世界上60%多的国家都有遗产税。遗产税现在是否适合开征?

刘桓:中国对遗产的观念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父母年老,需要子女赡养,那么父母财产归子女理所当然。而国外则是社会养老,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由社会承担,那么积累财产,自然应该对社会做贡献。

另外,开征遗产税还需考虑对国内招商引资环境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投资环境已经有些微妙的变化。相比东南亚国家,我国劳动力成本提升比较快,使得一些外资企业从我国沿海地区,撤到东南亚。

若现在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加速这一趋势。在国内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应该是当国内投资环境足够完善,使得税收问题降级为一个次要因素时,再来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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