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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第37号维权征集令:佛山照明

2013年03月07日 15:11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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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00054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照明公司以及相关高管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罚款40万元等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及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佛山照明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通过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发出股民维权征集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维权。

违法事实

佛山照明涉及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主要为2010年、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其中2010年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对为关联公司蓝科锂业4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及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010年,对与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逾1.1亿元,未依法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0年度的信息披露违规还包括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共同增资以及向关联方收购股权事项。

其中2011年度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一)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

2011年,未依法披露向关联公司佛照锂提供2500万元,后补充披露时又隐瞒了关联关系,违反了《证券法》规定。

(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011年,佛山照明与多家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到1.3亿,但佛山照明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2011年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行政处罚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根据佛山照明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责令佛山照明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钟信才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并同时对其他有责任的高管作出了行政处罚。

索赔条件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照明虚假陈述存在多重虚假陈述行为,故应存在多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和揭露日。综合本案案情,参照揭露日的通常确定标准,本案其中一个主要的揭露日可确定为2012年7月6日,该日,佛山照明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广东证监局发现佛山照明2009年年报、2010年中报及年报、2011年中报及年报未披露与相关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故对佛山照明采取监管措施,并要求佛山照明对相关信息补充披露,构成对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的部分揭露,符合揭露日的特征。

故综合来说,佛山照明如投资者提起索赔,需要在2010年7月15日到2012年7月6日之间买入过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可以要求佛山照明赔偿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印花税等。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佛山照明投资者需将佛山照明股票交易记录(不管什么时间,从第一笔买入打印到目前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交律师判断,之后律师会协助投资者完成起诉的相关准备工作,涉及起诉的相关具体事项可按如下方式联系咨询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电话:13701612286,邮件:408558028@qq.com,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责任编辑:wangcong] 标签:佛山照明 关联交易 关联 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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