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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授权立法30年未收回 全国人大难“履职”

2013年03月11日 02: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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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还无时间表

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艺术副总监赵冬苓不久前提出的建议,让这个沉寂30年的话题重新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等学者认为,在所有法治国家,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约束征税机关的公权力、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是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情况。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国内情况复杂,各地差距过大,应该先放权允许地方试点再收归人大立法。

税收授权立法30年未收回

税收话题因其涉及普遍性,每出一个总能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只有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其他的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规定,我觉得这样不合适。税收关系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家庭,全国人大将大部分征税权授予国务院已将近30年,是时候收回了。”赵冬苓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上述建议,并发出号召征集联署。

3月9日,赵冬苓比预定时间提前一天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上交大会议案组,她公开表示,联署代表共32名。

一个小时之后,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税收法定问题作出回应,他称,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专属法权的范围,税收立法是人大权力,但是人大可以授权。对于何时收回,目前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对《第一财经日报》介绍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共有两次税收授权立法:第一次是1984年9月18日,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有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问题。该项授权已被废止,因为当初的授权目的已经达到。

第二次是1985年4月10日,朱为群认为,1985年税收立法授权具有“无特定目标、无特定范围、无特定期限”的特点,中国税收立法权落在行政系统近30年。

全国人大难“履职”

朱为群认为,上述两次税收立法授权的背景是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急需大量税收法律法规出台,但由于税收立法的专业性很强,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税收法律的制定显得力不从心。

“当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做出授权时并没有对授权加以必要的限制是导致难以收回的重要原因,但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力没有得到强化,而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的势头得不到一些抑制。”朱为群说。

经济学家华生说,他并不反对人大收回立法权。他认为,人大内容上最根本的改革是改变代表产生机制,形式上最大的改革是大大延长会期,成为真正的议事机构。

对于全国人大是否要立刻收回税收立法权,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李稻葵对本报称,原则上讲,税收立法权应该由人大常委会来确定,所以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是对的。“但是也有个问题,就是我国这么多的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这么大,如果全国一刀切,由一个机构一、二、三来统一制定,可能并不切合实际。以劳动合同法为例,从现在的结果看显然并不好。

李稻葵认为,合理的方式是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划定一个粗线条的杠杆,然后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再授权给各个地方政府,各地因地制宜进行试点。然后根据试点的结果,形成国务院条例,再逐步形成全国性法律,而不能太早立法。

对于目前正在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朱为群认为,新设税种应该具有法律依据。试点改革税制虽然是一种试探性的改革策略,其征税规则具有不稳定的特征,本身并不是一种很公平合理的措施。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试点改革,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使之合法化,并且试点时间不宜过长,应该及时进行评估,以便决定是继续试点还是停止试点或者是完善试点改革方案。

“由于两市试点房产税的收入规模不大,征收对象狭窄,因此现实影响并不大。但如果要推行大规模的房产税试点改革,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讨论。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来决定,而不是政府发文件或通知来决定。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财政透明机制的运行,让纳税人了解税款的用途和去向。只有把政府支出和税收之间的逻辑关系打通并置于公众的严格监督之下,才能保证税制的公平和公正,才会使税制改革取得成功。”朱为群说。

[责任编辑:duandi] 标签:税收 全国人大 立法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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