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规模壮大倒逼立法规范
随着融资租赁业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律缺失致使中国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两会”代表呼吁,应尽快立法规范和保护该产业的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越秀集团总经理张招兴提出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议案》。张招兴认为,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猛发展以及租赁业务的全球化,急需为行业健康发展立法。
推动对融资租赁的立法一直为行业内所呼吁,此前,国银租赁董事长王�也向《第一财经日报》称,希望融资租赁法能尽快出台,使租赁行业能够在完善、规范的监管环境下取得长足发展,也希望租赁立法能够充分考虑租赁产品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同时要加强对出租人作为债权人和所有权人的保护。
越秀集团向本报提供的议案资料显示,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融资租赁立法工作,经过近4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但因种种原因,融资租赁立法目前被搁置。
议案中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无法律支撑,作为“舶来品”,融资租赁来到中国之初,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生案件纠纷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官对于这种交易形式不认同,甚至对合同的公平性、有效性产生质疑,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判例。
另一方面,目前《合同法》无法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物权依据。《合同法》的出台为融资租赁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不过由于《合同法》是债权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仅限于债权方面的规定,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取回等物权方面和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没有涉及。从立法体例上看,在租合同法》中对具有相对独立理论和逻辑体系的融资租赁,包含需要单行立法解决的繁杂内容,会带来《合同法》立法体例的巨大改变,也使得在《合同法》中完善融资租赁法律不好实施。
此外,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法规并行存在。在行业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着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依据的则为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监管文件仅为部门规章或通知,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而且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还散见在其他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现行的这些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中,还存在着很多相互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
张招兴认为,融资租赁在经济中的比重大大增加,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全球化,也将使其成为该经济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成为经济需求。目前立法条件已经相对成熟。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务的国际化和国际上融资租赁立法也督促着我国立法的进程,国际上现在也有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立法的趋势,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最近几年立法的较多。目前除了融资租赁国际公约以外,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推动下,已制定并通过了《租赁示范法》,其目的就是为各国立法提供一个范本,并积极推动各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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