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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第38号维权征集令:紫光古汉

2013年03月13日 15:49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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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3月12日,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000590)发布公告称,因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其中紫光古汉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证监会对时任紫光古汉高管也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紫光古汉发起索赔。

现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维权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和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向广大投资者发起索赔征集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发起此次索赔。

根据紫光古汉披露的信息,紫光古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05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694689.82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6752513.52元,虚减营业费用756万元,从而虚增利润37502176.30元。

2006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1222832.54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4459039.80元,从而虚增利润6763792.68元。

2007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335384.62元,虚减财务费用880024.00元,从而虚增利润6215408.62元;2007年紫光古汉下属子公司帐外发货额18979413.00元及向职工借款7826001.00元未在报表中反映。

2008年虚减财务费用1156933.00元,从而虚增利润1156933.00元;2008年紫光古汉从郑州谙拓公司拆借1200万元未在报表中反映,2008年衡阳中药公司存在帐外发货事项,当年帐外发货金额为12934742.00元,

(二)未如实披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2005年12月,在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紫光古汉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紫光古汉承接了南岳制药84796606.08元的不良资产和84796606.08元负债。2006年至2008年,紫光古汉通过代南岳制药偿还债务的方式隐性执行了该协议,但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协议及其实际执行情况。2008年,为隐瞒该协议实际执行的事实,紫光古汉通过与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土地出让金代付协议、安排南岳制药与衡阳弘湘签订虚假资产剥离协议等方式冲销了执行协议形成的应收南岳制药往来款余额。

许峰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紫光古汉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并且性质非常严重,从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见一斑,其行为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必须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紫光古汉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紫光古汉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具体来说,需要投资者在2006年4月29日到2009年8月28日之间买入紫光古汉股票,并且在2009年8月28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

符合上述条件的紫光古汉投资者可直接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联系咨询,电话:13701612286,邮件:408558028@qq.com,QQ:408558028,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 0571-28820188 13958118283,电邮:82831145@qq.com

[责任编辑:wangcong] 标签:紫光古汉 虚假 南岳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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