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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泄露举报人信息应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责”

2013年03月15日 07:32
来源:南都网 作者:彭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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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日向大会提交建议和提案,呼吁尽快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根据此前有媒体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8202人中有47.8%的受访者认为实名举报对于反腐败的作用很大,但落实到行动上,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会进行实名举报。

公众不愿实名举报 因保护机制不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民盟重庆市委专职副主委韩建敏认为,公众不愿意实名举报的原因在于,我国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实名举报人容易受到报复或变相报复,目前还缺乏对泄密者尤其是打击报复者责任追究的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提出,国外以及香港地区反腐败的经验证明,民众的参与对建立制度化的反腐机制至关重要。凡是反腐败相对成功、政府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保护实名举报人的专门性法律,而我国仅仅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人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周光权认为,一方面,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保护举报人,刑事诉讼法不可能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即便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举报人,也规定得不明确、不完整,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泄露举报人信息 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责

他建议,尽快建立举报人保密制度。所有举报材料都应明确规定为国家秘密;未经举报人授权或领导严格审批,举报材料绝对不能公开。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或举报内容的,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举报人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

韩建敏则建议,立法部门应当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的保护和事后救济,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刘红宇也提出,在网络反腐中,应明确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鼓励合法的民间反腐力量参与,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使网络反腐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

[责任编辑:changli] 标签: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事诉讼法 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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