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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修改 专家建议赔偿上不封顶

2013年03月15日 07:33
来源:南都网 作者: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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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应该对惩罚性赔偿加大力度,让投诉成功的消费者,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方面有双倍的补偿,如果实在没办法计算,也应该有一个起步的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

在消法的修改中,对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但下有保底,即哪怕再小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如果能够胜诉,至少可以拿到一笔钱,比如1000元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政府工作报告称要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以使食品和药品更加安全。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对南都记者表示,现在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应该提高惩罚性赔偿,让消费者不至于在生气维权的时候还赔着钱。

前天,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的研讨会上,不少专家表示,消费者购买的多是小额的食品等商品,即使按食品安全法的10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实际上通过维权也收不回成本。

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表示,消法的修改将着重解决消费者投诉的便捷与高效,着重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对专家们的建议,人大法工委会很重视,并加强调研。该官员表示,消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规划,将尽快将修订草案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消法起草人透露“双倍赔偿”曾引发争论

昨天,陈舒对南都记者说,她曾到一家知名超市买一盒鸡蛋,到家发现一半是臭的,立即端着碗,拿着剩下的鸡蛋,一路走到超市。

“盒子上还有超市的价签,超市二话没说就退货了。但是我付出不少时间,心情也不舒服,这方面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陈舒说。

陈舒建议,在接下来的消法修改中,应该对惩罚性赔偿加大力度,让投诉成功的消费者,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方面有双倍的补偿,如果实在没办法计算,也应该有一个起步的赔偿,哪怕是100元钱。

陈舒说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消法主要起草人、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何山介绍,保护消费者权益看似简单,实际上非常复杂,因为中国民法界长期存“填平式”补偿观念,而这样的补偿显然不足以让小额消费的消费者站起来维权,因为维权成本完全是消费者自己掏的。

何山举了一个当时的案例,北京一家公司发现自己生产的食品商标被假冒,报案后费尽周折,最后在汕头发现假冒者。但最后假冒者只被罚款200元。何山认为这是法律在鼓励造假。何山当时希望在消法中加入惩罚性的条款,即在消费者得到正常的赔偿后,再额外得到一笔赔偿。

但是惩罚性赔偿与当时主流的“填平式”赔偿理论不同。何山说,他的惩罚性赔偿想法虽然得到很多人的支持,特别是民间支持,但是传统民法学者却明确反对,最后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引起了争论。何山回忆,在大家谁也无法说服谁的情况下,现场进行了非正式表决,大多数人赞成惩罚性赔偿。

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所谓必须用“填平式”赔偿思想是中国法学界自己想像的结果。刘俊海说,传统上,一个国家的法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一种是大陆法系,而惩罚性条款起源于英美,人们普遍认为中国不是英美法系,就自然地认定为大陆法系,也就自然地排斥惩罚性赔偿。

“实际上,中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中国是大陆法系,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刘俊海对南都记者说。

规定了“双倍赔偿”的消费者保护法,在1993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时,获得了全票通过的高票。这在当时是唯一全票通过的法律。

中国四部法律有惩罚性赔偿,但不实用

惩罚性赔偿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中国的诚信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个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中国社会现在的假造会有多严重。”刘俊海对南都记者说。

惩罚性赔偿的好处越来越被普罗大众认识到,也逐渐扩大到其他的法律。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N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对南都记者说,中国目前共有四部法律有惩罚性的赔偿条例,除消法外,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也有惩罚性规定,但侵权责任法只有一句原则性的话。此外,还有《劳动合同法》有逾期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条款。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0倍的赔偿。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通过后,确实有一些假一赔十的案例。比如一名消费者购买了5 .6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经过协调,得到了56元的赔偿。

“56元的赔偿很可能不够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而消费者平时的消费大多是数额不大的消费,即使有10倍,消费者也难以拿回维权的成本。”刘俊海说。

昨天,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发布了网络虚假广告的调查,调查显示网络维权还要对网页进行公证,而公证一次至少1000元。

彭静对南都记者说,拿到惩罚性赔偿可能还要打官司,消费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聘请专业律师更要增加成本。所以,消费者需要考虑维权“划算不划算”

“假冒伪劣产品整体数量很大,但放到单个消费者身上,维权成本相当高,消费者并不愿意维权。现在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还远远不足以威慑制假者。”何山对南都记者介绍。

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也不大,比如消法限制于生活类用品,而食品安全法则仅限于食品安全中的一些情况。

中国地方的立法走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2010年,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等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彭静对南都记者说,重庆市政府的规定因为是原创,没有明确的上位法的依据,法官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的效力在司法认可并不一致。刘俊海认为,这是中国地方立法超越全国立法的例子,他建议全国性立法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

精神性损害赔偿、误工费都应引入消法

在消法的修改中,刘俊海建议对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但下有保底,即哪怕再小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如果能够胜诉,至少可以拿到一笔钱,比如1000元钱。“以毒攻毒也不是坏事,要让消费者有通过打官司挣钱的空间。”刘俊海说。

刘俊海说,这个赔偿额并不高,在国外,如果一个消费者发现有假冒伪劣而打官司,很可能得到数十万美元的赔偿。正是这样严厉的惩罚,使得国外假冒的产品非常少。刘俊海还建议将精神性损害赔偿引入消费者日常的维权,因为每一个消费者在维权时都是一肚子气。

彭静对南都记者说,如果消费者胜诉,除了惩罚性赔偿外,败诉方还应当承担必要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同时还要完善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等专业机构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介绍,刘俊海等专家们提到的问题,也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调研消法的时候人们集中反映的问题。

“我们调研了一年多,接下来还会做一些国内国外法律上的研究。这次消法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使消费者维权更加高效便捷。”该官员介绍。

刘俊海认为,十八大报告和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都提到要民主立法,要让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所以建议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消法能够多召开论证会,多听老百姓的意见。

“彭真说过一句话,实践决定法律,实践是母亲,法律是儿子,这句话很对。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把执法权由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更多地转移到消费者那里,等于创新了社会管理。”刘俊海对南都记者说。

南都特派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窦菲涛 发自北京

[责任编辑:changli] 标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 消费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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