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消法”改良:惩罚性赔偿或“上不封顶”

2013年03月16日 05:23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许浩

0人参与0条评论

又是一年“3·15”,旧疾未愈新伤来。

 自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每年都会以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与往年不同,今年的主题是由中消协联合中央电视台在全社会开展“3·15消费维权年主题征集活动”确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我的权益,我做主”——今年“3·15”的主题不仅体现了消费者的心声,而且与中国经济结构转变有重大关系。

“只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放心消费,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刘俊海说。

“我的权益,我做主”只是良好愿望

现在中国消费者的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差距,消费者缺少实现权利的能力和途径是不争的事实。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利。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九项权利。

对今年的“3·15消费维权年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任吴景明教授认为,“我的权益,我做主”是个美好的愿望,但是要在现实中真正落实还有很大的差距。

权益是一个法学概念,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有着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应然权利指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或是应该获得的权利,而实然权利指的是权利主体实际上真正能够享有或是获得的权利。

现在中国消费者的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差距。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消费者缺少实现权利的能力和途径已是不争的事实。

1993年颁布了“消法”,此后相继颁布的《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都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不过,虽然,现在消费者维权已经有法可依,但是高昂的维权成本和低微的维权收益,让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变得十分艰难。

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付希业律师对此问题深有体会。“消法”第四十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损一赔二”的民事责任,

“对于购买商品金额较小的消费者,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大都选择沉默。” 付希业说。诉讼成本显性的包括交通费、立案费、请律师的费用。以北京为例,除了法律援助案件之外,经济案件收费一般是诉讼标的的10%左右,小额诉讼也要3000~5000元。其他费用还包括检测产品是否合格的费用等。以北京为例汽车检测为例,有些汽车配件的价格只有几百元,但是检测费用却要几千元,有些检测项目可能需上万元。

此外,还有时间成本问题,民事案件一审要6个月,二审要3个月,此间往返立案取证,涉及误工请假等费用。最为关键的是,消费者支付的诉讼成本的大部分,比如律师费,被告方即使败诉也不承担。

另外,虽然《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由于一般食品价格较低,赔偿额很难对不法商家产生威慑力。

这也就是为什么去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螺旋藻“铅超标”到名酒塑化剂风波,再到白羽鸡“速生门”,都鲜有消费者提起维权诉讼的原因。

“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再多,如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维护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付希业律师说。

而在国外,相关法律对消费欺诈问题,则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原则。比如,美国的《产品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明知其设计存在缺陷,但放任缺陷的存在未实行召回,而使消费者遭受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行为,要处以巨额罚款。在美国有个著名的案例,一家人驾驶福特车出车祸,导致三死三伤,后查明事故主因就是福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福特早已知悉此类隐患而未召回,此后,法院不但判令福特公司承担500万美元伤亡赔偿,还判令福特缴纳2.9亿美元的天价惩罚性赔偿。

建立司法救济制度体系

“消法”修改稿将修改赔偿金的倍数,从现行的两倍增加为三倍。

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实现“我的权益,我做主”呢?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只有完善法治,特别是健全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是指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行为,由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民事、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的系统。

令人欣慰的是,法学界的呼声已经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回应。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已牵头启动“消法”的修订工作,2010年已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修订稿已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进一步讨论修改之中。一位参与“消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介绍,“消法”修改稿中取消了经营者主观过错的限制。此前,消费者需要证明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另外,还将修改赔偿金的倍数,从现行的两倍增加为三倍。

“我建议‘消法’修改四十九条时,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再限制赔偿倍数,可以采取‘上不封顶’的原则,以达到惩罚威慑不法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刘俊海说。

而吴景明教授则认为,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真正的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是在于惩而不在于赔,应当以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对他人安全的危害程度作为依据,上不封顶。

除了赔偿金额有望提高,加大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中消协等社会团体有望在公益诉讼上取得重大突破。

中消协的一位负责人透露,2013年中消协将依据“新民诉法”中的上述规定,选择典型案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而此前,民诉法对于公益诉讼没有规定。

 除了公益诉讼,吴景明教授建议,借鉴国外集团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即是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集团诉讼模式,扩大民事判决的适用范围,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这项制度将成为解决群体性消费纠纷的高效途径。”吴景明说。

除此之外,付希业律师建议,鉴于大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额较小,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建立小额诉讼制度。这既体现了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优点,又弥补了普通程序诉讼程序冗长、诉讼成本高昂对消费者维权造成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duandi] 标签:消费者 诉讼 权利 消法 
打印转发
 

相关专题:315我们在行动

凤凰网官方推荐:玩模拟炒股大赛 天天赢现金大奖    炒股大赛指定安全炒股卫士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