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政策落地
北京商报讯(记者 闫瑾)“银十条”之后,银监会关于鼓励小微企业贷款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开始出炉。
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在“银十条”基础上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北京商报记者对比了2011年5月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即“银十条”)发现,《意见》中多是对“银十条”条款更加细化的补充。
此前,银监会曾表示,对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银行,也将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此次,《意见》中则明确表示,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占该行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原则上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授信客户数占比应不低于70%,其他省份应不低于60%),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制。
一位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这一条款不仅要求“授信余额”,还把“客户数”作为一项指标,如果只考虑总量,而不考虑户数,效果则可能打折。
对于银行小微企业贷增加所引发的风险与监管合规问题,银监会也专门对小微企业贷采取了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意见》明确,在权重法下对符合“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且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所谓风险暴露,是指小微企业如果违约,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风险信贷余额。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不仅鼓励商业银行继续申报小微企业金融债,同时也会优先选择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显著、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同时也引导商业银行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由单纯提供融资服务转向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据了解,现在多数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已经不单纯投放,而是提供更多的结算业务,包括为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融资。
分析人士认为,《办法》的出炉,意味着“银十条”的相关具体配套措施正式出炉,目前出炉的《意见》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新规深化“银十条”的相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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