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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税细则率先出台 卖房扣装修费后再计个税

2013年04月02日 06:18
来源:南都网 作者:黄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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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差额征20%个税◎不能核实原值的,以成交价1%征个税

昨晚,针对北京版“国五条”关于严格执行“卖房征收20%个税”的要求,北京市地税局进一步对“卖房征收20%个税”的细节做出解释。该细则是“国五条”出台后,全国首个地方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业内专家指出,北京版细则将对全国其他地方起示范作用。

北京版细则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再按照20%税率计算纳税。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以房屋交易价格1%征个税。

如何计算合理费用?

●卖房税金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住房装修费用扣除有何要求?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说明: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南方日报记者 黄颖川

[责任编辑:wanggq] 标签:原值 住房 费用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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