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再批农夫山泉:采取地表水凭啥叫山泉
红底白字,一张小小的农夫山泉商品标签,到底隐藏着多少不易被一般人察觉的秘密?
继此前揭露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在一些指标上宽松于自来水标准以后,《京华时报》记者连日来调查发现,农夫山泉商品标签存在的问题远远不止于此——4个水源地中有3个是地表水,却没有规范标注其产品名称;通过不规范标注计量单位的方式,将标注的矿物特征指标成分巧妙地“放大”了100倍,让消费者误以为含有较多的营养成分。
有律师认为,农夫山泉商品标签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但违反《国家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水源门
原料水是否达标存疑
核心提示
强制性国标《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瓶(桶)装饮用水的“原料用水”必须达到自来水国家标准,而农夫山泉执行的却是降低了对原料水质量要求的浙江地方标准。农夫山泉应该向公众公布其原料水是否达到自来水标准的权威检测报告。
□国标规定
瓶装水的原料用水须达到自来水要求
4月初,《京华时报》独家报道指出,农夫山泉商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浙江地标“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该标准在砷、镉等不少毒理指标要求上宽松于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注:2008年有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即自来水标准)。
近日,记者经调查采访又有发现:其实,上述国家标准不仅对瓶装水的卫生指标有严格约束,对其原料用水同样有着苛刻的要求。此前,国家卫计委和浙江省卫生厅已明确表示,农夫山泉的产品适用于国标《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记者查阅该国标,发现其中专门对“原料用水同提出了如下要求——“应符合GB5749的规定。”也就是说,瓶(桶)装饮用水的原料用水也必须符合自来水标准,而并非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水达到或者超过自来水标准就可以了。
□农夫做法
通过执行地方标准规避国家标准要求
针对《京华时报》此前的报道,农夫山泉一直未正面回应其产品为何执行宽松于自来水标准的浙江地方标准,而是在多家媒体刊登自己的产品检测报告,称其产品全套检测结果全面优于GB5749自来水标准。
然而,这些检测报告中,没有一份是关于原料用水的检测报告,它们只能为农夫山泉受检的4个批次“成品水”提供质量证明,却无法证明农夫山泉在全国各水源地的原料用水是否达到了GB5749自来水标准。农夫山泉的水源水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目前公众无从知晓。
值得注意的是,农夫山泉亲自参与制定并执行的浙江地标“DB33/383-2005”规定,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产品”,也包括“瓶装饮用天然水的水源水”
根据这一规定,农夫山泉在全国各地水源地的原料用水和成品水执行的都是相同的浙江标准。这也意味着,农夫山泉的原料用水只要达到宽松的浙江标准就可以了,而规避了国家标准中关于“原料用水必须符合自来水标准规定”的要求。
□待解谜团
农夫山泉为何弃用企业标准
令人生疑的是,农夫山泉以前执行的产品标准并非浙江地标,而是在理论上比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水业专家、原河北食品工业协会饮用水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雷宏远向记者展示了他收集的2004年生产的农夫山泉瓶装水商品标签,该标签注明:农夫山泉千岛湖公司执行的是企业标准Q/ZQY002。
记者也搜集到了由农夫山泉吉林靖宇工厂于2010年2月3日生产的瓶装水商品标签,其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也是企业标准:Q/NJC001(左上图);广东河源工厂生产的农夫山泉执行的是Q/WNF-001,同样是企业标准。而另外一个于2010年9月26日由吉林靖宇工厂生产的农夫山泉瓶装水商品标签,已开始使用浙江地标DB33/383。(左下图)以此推算,农夫山泉弃用企业标准、改用浙江地标的时间,应该在2010年2月至9月间。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所长陈昌杰表示,我国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标准管理体系,行政级别越低,标准要求越严格。也就是说,在上述四级标准中,企业标准的要求是最严格的。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也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都会将相应的国家标准作为基础标准,然后再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一些更严的要求。而送往政府备案时还要经过专家的审查,更重要的是,企业标准的有效期只有3年,到期就要重新备案,以确保标准内容及时更新。
作为一家大型食品企业,农夫山泉为何弃用最严格的企业标准,而选择更为宽松的浙江地标?农夫山泉两年来对此从未有过公开说明。
□专家观点
浙江地标不但倒退且存在漏项
“很明显,放弃企业标准而使用浙江地标,就可以降低对原料水质量的要求。”雷宏远直截了当地指出,浙江地标于2002年制定,2005年修订时却在很多关键指标的要求上出现倒退,同时还存在遗漏一些指标的问题。
雷宏远告诉记者,自来水标准对水源水质的卫生有如下明确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于2002年4月修订发布时,在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特别增加了“总氮”指标,另外还有对“总磷”的限制指标,而浙江地标对水源水的质量要求指标中却没有对“总氮”和“总磷”的限定。
“农夫山泉的千岛湖、丹江口等水源地都属于地表水。”雷宏远表示,水中的总氮含量是衡量水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地表水中氮物质超标时,出现富营养化,微生物会大量繁殖,浮游生物生长旺盛。
农夫山泉参与制定的浙江地标中,对“水源检验”项目中明确规定:每两周对水源进行微生物检验,每一年针对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生产。
按照浙江地标规定,农夫山泉每一个水源地仅微生物的检测报告每年最起码应该有24份。面对外界的质疑,农夫山泉当前有义务将其从2008年至今所有的水源水检测报告公之于众,这样,其水源水是否达到自来水标准就一目了然了。“如果农夫山泉的水源水自始至终都能够达到自来水标准,那就说明农夫山泉可以执行高标准,两年前就根本没必要弃用企业标准。”雷宏远表示。
另有业内专家指出,农夫山泉销售的是天然水,生产过程不使用深度净化工艺,因此在水源水标准上理应采用更严格的要求。而其两年前却降低了水质标准,有当偶发质量事故时企图逃避责任之嫌,“农夫山泉以‘大自然的搬运工’自居,消费者期待‘搬运’的标准要真的高于城市自来水,而不是暗地里降低‘搬运’的标准”
□律师说法
降低标准会增加不安全风险
“如果国标规定原料水必须达到自来水标准,而企业却降低原料水的标准,那么对消费者而言就有可能增加不安全的风险。”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理事邱宝昌近日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邱宝昌以“地沟油”举例说,在实际检测中,仅凭检测数据很难判断油料是否为“地沟油”举因为有不少经过提炼加工的“地沟油”质量指标都达到了国家标准,甚至不比正规食用油差,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沟油”就是合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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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标在外省生产如何获得备案成谜
农夫山泉“标准门”事发至今已有20多天了。浙江省卫生厅在4月19日回复《京华时报》采访时明确表示:“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也就是说,农夫山泉执行的地方标准应当于2004年废止,因为国家瓶(桶)装水标准于2004年5月份正式实施。但为什么直到今天,农夫山泉仍能使用浙江标准在广东、湖北等地进行生产?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广东省卫生厅在今年1月下发给广东河源市卫生局的回复函“粤卫函(2013)21号”中指出: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江省卫生厅《可执行DB33/383-2005产品标准生产‘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的企业名单》的备案,广东省无需备案。
如果这份备案名单确由浙江省卫生厅出具,那么浙江省卫生厅的做法是否与“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说法自相矛盾?记者于4月22日就此疑问再次采访浙江省卫生厅,但对方只是回复称:“4月19日,我厅就《瓶装饮用天然水》适用标准问题向贵报做了详细的说明,到目前为止,我厅对此无新的意见”。记者4月23日将相关问题发给广东省卫生厅,但直到发稿时,未收到对方的回复。
2名称门
“山泉”称谓误导消费者
核心提示
近日,有媒体接到消费者投诉,指认“农夫山泉”并非“山泉”并涉嫌诱导消费。对此问题,也有律师持相同看法——按照普通人的思维理解,“山泉”就是山上泉眼里流出来的泉水,如果你的产品本身不是山泉,却注册了“山泉”的商标,这种商标注册行为是否严谨、合理就值得质疑了。
□新闻事件
“山泉”被投诉诱导消费
近日,有南京媒体报道称,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周凯致电当地媒体,对农夫山泉用商标“诱导消费者”提出质疑。
“农夫山泉有点甜——我以前经常听到这样的宣传词语,认为这个水就是山泉。其实是湖水,而且是人工拦蓄的湖水。”周凯表示,“农夫山泉有其实只是商标,用放大镜才看得到瓶子上标着“水源来自千岛湖”,农夫山泉利用别人的心理认知偏差,给人造成一种错觉,系商家的诱导消费行为。
何谓“山泉”?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广东省2011年发布的地标《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中,对“天然山泉水》有明确定义:山泉水为一种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而非江河、湖泊(山上湖泊除外)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雷宏远告诉记者,“山泉”为地下水,而农夫山泉对外公开的4个水源地,除了长白山为地下水外,浙江千岛湖、广东万绿湖、湖北丹江口三处水源都是地表水,根本不能称为“山泉”
□记者调查
产品名称标注涉嫌违规
如何避免商品商标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误解?对此问题,其实相关国家标准早就给出了解决方案。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明确指出,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记者注意到,GB7718标准的2004年版本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农夫山泉亲自参与制定的浙江地标中也明确规定: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的字样标明“饮用天然水”
但是,市场上销售的农夫山泉产品,在商标上均突出“农夫山泉产商标四个字,而其真实属性“饮用天然水”的产品名称却被以小很多的字号标注在下方。记者在北京一超市随机采访了数位消费者,大家都认为,农夫山泉产品上最醒目的字样是“农夫山泉产四个字,而不是“饮用天然水”
□律师说法
商标注册的合理性存疑
“农夫山泉在商品标签上未用规定字号标示其产品的真实属性‘饮用天然水’,这肯定违反了强制性国标的规定。”邱宝昌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特意强调,南大教授投诉农夫山泉商标“诱导消费”,其实“诱导消应该是“误导”——使人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
另外,邱宝昌表示,“山泉”应该算是一种通用名称,按照普通人的思维理解,“山泉”就是山上泉眼里流出来的泉水,而如果你的产品本身不全是山泉,却注册了一个“山泉”的商标,这种商标注册行为是否严谨、合理就值得质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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