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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

2013年05月10日 19:32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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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上市公司巡检中发现的线索,2012年9月14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该案为首例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后续分别被立案调查。

上述案件行政调查现已终结。2013年4月,证监会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

(一)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根据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决策并经财务总监覃学军安排人员执行,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

(二)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在上述财务数据中,其披露的2011年年报和2012年半年报虚增销售收入28,000万元和16,5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635万元和3,435万元。

(三)万福生科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

万福生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及第193条所述“发行人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其中,万福生科的龚永福、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严平贵等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经查,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平安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对平安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审计和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审计程序缺失,在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意见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等法律法规所述情形。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签字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13万元罚款,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会计师邹宏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在为万福生科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没收博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拟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万福生科违法案件的查处,我会坚持严格执法,严肃追责。针对此案违法事实,严格运用相关罚则,拟对保荐机构处以暂停保荐业务资格和“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在严惩违法违规、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有利于尽快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实质补偿的探索。

万福生科案突出反映了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淡薄、职业操守存在严重缺陷,既有违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和市场“三公”原则,又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均将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承担着审慎核查与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责任,其诚信水平和执业质量对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政策要求,切实依法尽职履责,勤勉尽责执业,下力气狠抓保荐质量。一是要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充分实施尽职调查,对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并严肃整改,严格防范利润操纵、欺诈发行风险。二是从业务流程和职位说明各环节全面夯实风险内控各项制度要求,将内控责任落实到岗、细化到人、贯穿于每一个申报项目之中,防止风险控制“走过场”。三是真正完善内部问责机制。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管理责任,从项目遴选、项目论证、原始材料提供、尽职调查等各个环节,项目各环节签字人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各中介机构要管好自己的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于保荐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主动清理门户,扫除“害群之马”。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公信力,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切实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尤其是要重点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虚假披露等违规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从申报时点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申报至上市各个环节,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的,立即启动第三方核查、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相关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加强对中介机构保荐、承销以及会计师、律师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合规、财务造假等行为的,将按规定及时、从重处罚。对于责任人,一旦认定有责,不论其身份和工作是否变动,均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将修订完善现有规则,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细化追责机制和违规处罚条款。同时督促自律机构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处分。四是在行政追责与处罚的同时,积极推动民事赔偿机制的落实。

在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查处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推出了对适格投资者的先行补偿方案,万福生科实际控制人龚永福和杨荣华夫妇承诺将承担依法应当赔偿的份额,并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作为履行赔偿责任的保证。同时,万福生科在我会调查期间主动披露其违法违规情节并积极配合调查。万福生科及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主动履行对适格投资者的先行补偿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减轻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根据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作出行政处罚后,深交所将依据行政处罚意见以及万福生科对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消除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从目前情况看,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市场违法主体主动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持积极支持态度。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各方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公开透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liuyf] 标签:万福生 证券法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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