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答复中能兴业公开信 默许中国式浑水做空
楚天金报讯本报记者郑川
昨日,来自财经网的消息称,中国证监会针对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称为“中国式浑水”,以下简称中能兴业)请求确认做空的合法性给予了答复。答复称,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也可发表事实性文章;目前做空还无法可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法规遇到空白
2012年底,中能兴业和《证券市场周刊》合作研究调查发表了《康美谎言》等系列文章,在资本市场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投资者对于中能兴业咨询资质以及融券做空合法性的广泛质疑。
对此,2013年3月6日,中能兴业向证监会发表了公开信《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
历时4个月后,证监会给予了正式答复。证监会在答复中称,现有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表的文章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任何市场行为,包括公开发表研究报告、进行市场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还表示,“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董登新:默认合法“做空”
对于证监会的上述回复,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认为,这其实是对合法“做空”的一种默认。同时,也表明我国的立法滞后,有修法的必要,重要的是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特别事例的界定。
董登新说,中能兴业的上述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市场进步。上市公司如果仅靠证监会进行监管还远远不够,也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如律师、股东、媒体等民间力量参与进来,以提高对造假等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做空信息的发布必须真实,绝不能无中生有。否则,股民和上市公司都可追究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有相关条例让合法做空取得合法地位,来自民间的做空力量和真实做空信息的发布,将对上市公司的造假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净化市场,是市场的正能量,这也是中国股市目前最欠缺的地方。”董登新认为,中国股市应建立合法的做空机制,这种基于客观事实的披露而获得相应利益,也应让其合法化。
相关专题:做空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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