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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兰素史克“贿赂门”背后 商业贿赂案有待破题

2013年07月19日 06:38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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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化浪潮看,跨国公司一直扮演者着主要推动力的角色;从改革开放至今的中国经济来看,不仅是一部中国企业的快速崛起史,也是在华跨国公司由“贵族”到“平民”的变化史。

此次葛兰素史克(GSK)中国公司的“贿赂门”事件结果虽仍处于调查过程中。但这次案件无疑会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外资企业跌落神坛

从受宠到被调查,甚至受罚,外资企业近几年在中国的地位急转直下。

2010年5月,持续近一年的“力拓案”尘埃落定:4名被告人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自当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由此,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正式终结。

“这是我国的里程碑事件,意味着今后我国境内所有的企业,将在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下实现公平竞争,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走向成熟。”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当时如此评价。

在这之前,头戴“贵族”光环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并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政策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内资企业享受不到的各种优惠政策;市场方面,消费者普遍相信跨国公司的商品、服务质量比内资企业更高。

“直到现在,外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也仍然享受了不同程度的品牌溢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证券时报记者说。

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三星、LG、奇美等6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被处罚3.53亿元。

7月,受国家发改委对多家洋奶粉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影响,包括惠氏、富仕兰(美素佳儿)、多美滋、美赞臣等品牌在内的洋奶粉先后宣布降价。不久前,工信部公开表示,争取在两年之内,让婴幼儿配方乳品的十大本土品牌企业的产量,占社会总量比例由目前的43%提高到60%以上,5年之后,提高到75%以上。

这一系列事件是否预示着:中国要拿跨国公司开刀?

事实上,从反垄断来看,矛头并非针对外资企业。在对三星、LG等企业开出罚单前,反垄断法已经施行4年多,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49起价格垄断案件开展了调查。案件涉及医药、造纸、液晶面板、水泥、保险等多个行业,被调查的市场主体既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

针对GSK的商业贿赂案件,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日前也公开表态,中国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也不会改变。依法查处GSK案,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完善、优化投资环境,努力为各国投资者创造公平、平等竞争机会的决心。

商务部数据还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经连续20年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刘俊海认为,虽然中国打击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工作依旧任重道远,但是绝非表明中国会改变对外开放、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战略。

GSK案例的标杆意义

“如果不是这次临江旅行社偶尔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线,也不会发现这个惊天的秘密。”在刘俊海看来,这次GSK的案例带有偶然性。一直以来,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主要是内资企业,没有明确将监管的重心瞄准跨国公司。

事实上,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并非新鲜事。按照美国证交会网站披露的资料,迄今按照《反海外腐败法》被处罚或和解的跨国公司一共有80余家,其中三分之一在中国涉案。

有业内人士还指出,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集中于医药行业,像金融、电信、资源开发、房地产、工程建设等政府管制比较严格的行业都是高发区。此次GSK的案例也传达出一个信号,即中国的反腐、特别是跨国反腐的力度在大幅加强。

从整个商业领域来看,中投顾问产业研究部经理郭凡礼对记者表示,中国整顿市场环境为广大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发挥正作用。中国对于危害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严格打压,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中国今后打击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力度会加大。

从GSK所在的医药领域来看,刘俊海认为,这次的案件应促使我们反思医药市场的制度设计漏洞,进一步减少政府审批项目,尽量阉割不必要的行政管理项目,进一步鼓励公平竞争,打破不法垄断,建设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开、透明、公正、理性的医药市场。希望GSK不仅会成为我们净化医疗市场的标杆案例,也会成为中国医药市场改革的重要拐点

“我们应该在监管上进行查缺补漏。除了进一步健全现行法律,抓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最重要是要建立这种常态化、规范化、全方位的企业商业贿赂的严惩重处机制。”刘俊海说。

郭凡礼则预计,随着中国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的日益规范和完善,外资企业过去在中国的野蛮生长将会结束,转向合理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生长路径。

商业贿赂案件待破题

在业内专家看来,此次GSK案件的另一个关注点在于,它能够改变我国在打击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件中,长期存在的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不匹配、不成比例问题。

此前,跨国公司在其母国被查处的案件来看,有不少跨国公司的罪名就是“向中国官员行贿”,但是接下来,中国司法部门并没有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

例如,去年8月,辉瑞被美国证监会指控在中国等国家行贿,为此其计划以6000万美元来平息丑闻。在辉瑞制药“行贿门”曝光之前,美国证监会还披露西门子“行贿门”事件涉及在华3家子公司。

刘俊海认为,制约因素有多方面,例如两国没有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境内司法部门取证难等等。此次GSK案例,犯罪行为在中国境内发生,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要加大对受贿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一定要顺藤摸瓜,扩大打击犯罪的成果。只有这样才能根治医药领域收受贿赂的乱象。”刘俊海说。

此外,在去年底的“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为波也曾表态,我国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的打击不成比例。

“举例说,如果我们打击的受贿罪有100件,那么相对应的行贿罪却不到20件。这里既有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和立法上的原因。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需要重视打击行贿罪和受贿罪不成比例的现实,并应当设法解决双方悬殊过大的问题。”刘为波说。

[责任编辑:wei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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