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启动寿险费率改革 告别2.5%上限时代
8月2日,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新政策将放开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和市场,将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新发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普通型人身险通常是指纯保障、消费型的人身保险,比如重疾险、定期寿险、生死两全保险、终身寿险、没有分红功能的健康险等。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保险则不在其中。
本次费率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养老年金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
保监会出台配套措施辅助费率市场化改革,允许养老年金等准备金评估利率上浮15%,同时将适当降低风险保额的最低资本要求;保险公司可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
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此次改革方案将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城市)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
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
第三阶段,综合评估市场反应和风险情况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
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收益率在3.5%以上的产品需要报批
此次首先启动第一阶段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改革,但取消了‘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的概念。普通人身保险以及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都将获准由保险公司自由定价,但预定收益率在3.5%以上的产品需要报批。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酝酿已久
为解决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1999年至今,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直被限定不得超过年复利2.5%。这一利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更比理财产品收益率低得多,成为影响保险产品尤其是传统人身险产品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为此,保监会一直酝酿启动寿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早在2010年7月,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强烈反对未能施行。
鉴于人身险产品由于利率低而失去吸引力,今年3月7日,保监会向寿险公司下发 《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及具体实施办法等文件,将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相关专题:寿险费率市场化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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