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生厅:调查赛诺菲事件涉事医院
本报记者 李微敖 北京报道
本报8日刊发《医药巨头赛诺菲内部人自曝行贿500中国医生》一文,引起较大反响。同日赛诺菲公司再次对本报记者表示,他们将根据报道和举报材料,对此事展开进一步调查。浙江省卫生厅则公开表态,其已在第一时间部署开展调查,报道中所列的浙江省有关医院已经开展自查工作。
代号为“培根”的爆料人向本报记者提供了四份材料,举报法国赛诺菲公司,在2007年11月前后,向中国北京、上海、杭州及广州的79家医院,503位医生,借IV期临床试验“研究经费”(“研究者费”)名义,支付了约169万元的费用。
8月8日,本报报道发出后,赛诺菲公司发布声明称,“赛诺菲非常重视相关报道中提出的事宜,并已启动相应工作程序,以我们一贯遵守法律和道德义务的态度进行核实。目前,赛诺菲尚不能确认报道中所指的发生于2007年的事宜。”
这一声明,与8月1日赛诺菲公司给予本报的回复基本一致。
8月8日晚间,浙江省卫生厅公开表示,“看到网络关于赛诺菲内部人自曝行贿中国医生的报道后,我厅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部署开展调查。目前网络报道中所列的我省有关医院已经开展自查工作。”
在“培根”提供的举报材料中,浙江共有11家医院共38位医生,接受了赛诺菲总计为12.096万元的“研究经费”(“研究者费”)。这11家医院,分别是: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杭州市第一医院、杭州市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三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其他三个涉及城市北京、上海、广州的卫生监管部门,则暂未见公开表态。
赛诺菲在8月8日的声明中还提到,药品“上市后临床(即IV期临床)监测在全球医药行业被普遍采用”。
赛诺菲在此前给予本报记者的回复中也介绍说,在其公司管理的,参与药品上市后临床监测的医生,可以因其付出的劳动而获得报酬,这被称为“研究者费”。但医生必须在试验过程中收集并核实患者数据,必须参加研究会议,并且提供研究报告。
对于“研究者费”(或曰病例观察费、IV期临床观察费)的“性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医生、医药企业代表等均表示,这与药品的直接“回扣”不同,属于可以接受的合理报酬。但也有重要前提,即参与四期临床试验的医生,认真履行了病例观察研究的职责;而不是彼此“心知肚明地走过场”,或变相收受“回扣”。
爆料人“培根”则称,此类“研究费”,与“虚假的(专家)讲课费”类似,都是“行贿由头”,实质就是医生开药的“回扣”。
其他受访的医药代表也对本报记者称,实际上类似打着“IV期临床”名义,实质向医生输送不当利益的做法,在中国医疗领域非常普遍。甚至有的医生,直接要求医药代表代为填写临床试验数据。
2004年4月,《广州日报》曾公开报道,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推销药品时,曾以“临床观察费”的名义向医生给予“回扣”。
事后,医院方面调查发现共有6位医生牵涉其中。院方做出的处理决定包括: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动员相关人员主动交代,逾期不悔改者将给予以下处罚:收取红包及回扣不满1000元的进行行政处分,并扣除三个月奖金,同时记录在医德档案,以后3年内凡晋升、评级同等条件最后考虑。
根据2003年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2013年升格为总局)通过并施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临床试验“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在经费方面,“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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