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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推广至金融期货期权

2013年08月12日 01:4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罗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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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首次运用于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经历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的试点后,又进一步推广至所有金融期货、期权产品]

上周五,证监会为配合迫在眉睫的国债期货上市工作,公布了在《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试行》)基础上修订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而该项《规定》的签发日期为本月2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首次运用于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经历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的试点后,又进一步推广至所有金融期货、期权产品。

事实上,新《规定》将《试行》的名称及原规定相关条款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且在上周五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还特别解释,这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适用于尚未推出的金融期权。

而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金融期权交易活动的,原则上也应该遵守《规定》。不过,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当前,证监会正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如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再另行发布规定。

《规定》相比《试行》,还取消了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即“IB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的硬性规定。且《规定》第14条并未对“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明确其具体内容,而据证监会解释,这一修改“正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

有意思的是,针对上月5日至20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社会各界提出的“50万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的建议,证监会仅表示,依据法律文件的层级体系及分工,具体开户标准将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根据《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

就在上月8日中金所紧随证监会发布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金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该交易所沿袭了三年前股指期货上市时已对自然人投资者提出的“三有一无”高门槛规定。即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时,均必须拥有50万元以上可用资金,具备一定的金融期货交易知识,具有一定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商品期货交易实战经验,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但中金所在上月14日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直未见正式公布自然人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有关开户门槛的规定。

不过,业内一般认为,尽管开仓一手国债期货所需的最低保证金仅2万元,不及目前股指期货的四分之一,但为确保“327事件”18年后国债期货重启时的“高标准、稳起步”,中金所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仍会将国债期货的主要参与者定位为机构投资者及可承担“买卖自负”责任的高净值个人客户。

而就在日前于北京召开的“期货投资者保护研讨会”上,长期服务于期货业的资深律师于学会呼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作为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积极研究并尽快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责任编辑:yan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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