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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宜介入光大乌龙案

2013年08月19日 01:4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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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宜介入光大乌龙案

昨天,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和光大证劵的自查报告先后出炉,为持续热议的光大“乌龙指”事件描绘出大致轮廓。监管层信息及媒体报道显示,此番光大证券交易异常并非如许多流传的“段子”形容的“误操作”,其新上线的策略交易程序存在的致命缺陷和内部控制不力,才是此次交易事故的主要原因。

不过,目前公开的信息还无法打消外界的许多猜测与质疑,尤其是昨晚光大证券的新闻发布会,对于重点问题依然是语焉不详。在目前看来,光大事件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公众有更加详尽的交代。

首先,乌龙指的真相是否就如目前证监会的初步调查和光大证券的陈述那么简单?该事件发生后,一度有台湾团队和台湾资金参与的猜测,光大证券的回应是:“绝对没有海外资金,是自有资金!也没有信用交易,不是账户透支。”但这种言辞还是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只是自己否认了事,尤其这个过程中是否完全没有“人为操作差错”还需深入调查。毕竟人为差错和系统缺陷,对应的责任以及事件性质会有重大差异。

虽然证监会认定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算是“黑天鹅”,但是关于此事的调查和反思决不能停留在这个层面,否则它可能会引发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因为券商和其他机构联合,一手做股市、一手做期指,在两个市场间玩“跷跷板”,很可能坐收渔利且难以察觉,这可能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心腹之患。

其次,光大证券在发生错单之后又在公告信息之前迅速买入空单做对冲,这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光大证券的解释是:事件发生太突然,公告时间上有所延迟,对冲没有主观操纵,是本能反应,是被迫的。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它不同于生物体,不存在“本能”的反应,任何操作都是人类有意识的能动反应。也就是“被迫”与“本能”不能作为豁免责任的理由。

虽然《期货法》尚未出台,但是参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光大证券独家知情股市波动是由于错单的前提下,直接采取对冲持仓,使得证券市场的其他参与者直接处于劣势地位,这很难避免“内幕交易”的嫌疑。

再次,光大证券的法律责任需要明确,这通常包含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目前,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光大证券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这是行政领域的初步结论,之后光大证券还可能因为“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指标超过了100%的监管红线面临监管部门的警示或处罚。

同时,此次事件也造成不少投资者的损失,民事责任恐怕无法逃避,已经有十多位知名证券律师设立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为受害者提供维权帮助。后续的索赔可能也会提上日程,光大证券方面也承认“对投资人可能出现的损失,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罪”,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法》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构成犯罪。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既然缺陷和问题如此之多,这背后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强行推出一个并不成熟的系统也颇值得追查。所以,目前的事件中,不应仅仅是行业监管者介入,司法机关也可以同时介入,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及时跟进。

如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但事件还在发酵,无论是后续的处罚、索赔和整改,它都将作为重大事件载入中国证券业的史册。外界拭目以待的最终处理意见,绝不只是对一家证券公司的责罚,而是事关整个资本市场具有公信力的结论。它将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走向和道德风向,更在考验监管层的智慧和魄力。

[责任编辑:y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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